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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经委等四部门关于限期淘汰平锅盐生产有关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经委、省轻工厅、省工商局、省盐务局《关于限期淘汰平锅盐生产有关问题的报告》,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限期淘汰平锅盐生产有关问题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平锅盐生产设备、技术落后,耗能高,污染严重,产品质量差。七十至八十年代初,在国家和省支持下,全省改平锅制盐为真空制盐,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在1987年后,一些地区不顾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上已有规划,盲目发展平锅制盐,猛增到60多万吨能力,给全省盐业宏观调控
及市场管理带来许多困难。省政府曾以川府发〔1991〕55号、川府发〔1992〕17号、川办发〔1995〕56号文件多次强调淘汰平锅盐生产。经过各地努力,平锅制盐能力由1991年的61.9万吨下降到1995年的33万吨,产量由1991年的33.8万吨下降到
1995年的13.4万吨。但是,也有些地区禁而不绝,有的虽已改为真空制盐,而平锅制盐仍在继续生产,甚至冲击食盐市场,危害人民身体健康。
为促进全省制盐工业的健康发展,保证实现全国在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现根据国家经贸委、轻工总会《关于限期淘汰平锅盐生产问题的通知》(国经贸经〔1995〕769号)要求,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自贡、遂宁、乐山、万县、宜宾、涪陵、广安、绵阳等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要负责认真地检查本地区平锅制盐企业及生产状况,制定出全面禁止平锅盐生产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方案,1996年4月31日前报省经委、省盐务局备案,由当地经委和盐业生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公安、工商、卫生、商业等部门积极配合,必须在1996年12月31日前全面禁止平锅盐生产。
二、1996年底停产前生产的平锅盐只能用于两碱工业盐销售,没有两碱盐市场的平锅制盐应及早停产。进入食盐市场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严禁无碘盐冲销碘食盐市场。
三、拆除平锅盐生产设施,封闭卤井(包括断绝卤水供应),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拒不执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停止发放平锅制盐生产许可证,已到期的不延期使用。
五、石油、地质勘探部门在探矿中发现的井矿盐资源不得以“探采结合”为理由,开采卤水平锅制盐。也不得将采出的卤水作为平锅制盐的原料出售。
六、各地要协助有条件转产的平锅盐生产企业选择适当的转产项目,有关银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效益好的转产项目所需资金予以支持。
七、各地不得再审批制盐项目,银行和非金融部门不得为其贷款。未经省批准的在建制盐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建设。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省 经 委 省轻工厅
省工商局 省盐务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五日



199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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