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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商业连锁经营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我省流通体制的改革,以适应和满足社会化大生产发展需要和消费需求,根据国家关于积极发展商业连锁经营,抓紧制定具体政策和措施的要求,现将我省发展连锁经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展连锁经营的重要意义
连锁经营是一种已被国内外实践证明了的先进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连锁经营能更好地发挥国合商业主渠道作用,进一步搞活流通,也是我省建立和完善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供应体系的一项重要措施;连锁经营是以市场为导向,把生产、流通和消费各个环节有机联系起来,形成新的产
销批零关系,为流通企业调整组织结构、管理制度、产权关系、利益分配等创造必要的条件,从整体上提高国合商业组织化程度,不断开拓国内外市场,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发挥规模效益,为稳定市场,搞好市场供应,作出更大贡献。
二、发展连锁经营应遵循的原则
(一)由于连锁经营受经济发展及社会购买力和消费水平的制约,所以发展连锁经营必须结合我省实际,防止一哄而起、盲目发展。全省可先在经济较发达的大中城市(如:昆明、玉溪、曲靖等城市)中,选择具有一定基础的企业,按照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先行试点,积极探索,逐
步推开。
(二)发展连锁经营是一种企业联合行为,主要应依托企业的力量,由企业自主地实行连锁。同时,政府各有关部门也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三)发展连锁经营要本着勤俭办商店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商业网点和设施,以发展便民连锁和超市连锁为主,通过联营、入股、租赁等形式,逐步发展跨部门、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自由连锁和特许连锁。
(四)发展连锁经营必须把现代化大工业、大生产的组织原则应用于发展大流通。同时,必须做到为民、便民、利民,使人民群众得到实惠。
三、发展连锁经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连锁企业由总部、门店和配送中心组成。连锁经营有直营、自愿、特许、合作连锁等模式,但不论采用那种模式,都要做到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商店标识,统一经营方式,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质量标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广告宣传和统一销售价格等。
(二)发展连锁企业在选址、营业面积、商品及价格的定位上,都必须坚持便民、利民和“大众化”。即超市主要应在较为繁华的闹市区组建,便民店则应重点建在新建居民小区和居民集中的地区;为达到一定的规模效益,连锁门店一般应在8间以上,每间分店的面积,超市在300
平方米左右,便民店在30平方米左右,经营品种以肉、菜、粮油及其制品、日用百货等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和便民服务项目为主,其中:超市品种不得少于2500种,便民店不得少于800种。连锁店商品价格原则上要略低于市场商品价格。
(三)连锁企业经营方式以开架自选为主,各地也可根据实际,采取送货等其他经营方式。
四、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发展连锁经营的领导和给予必要的扶持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发展连锁经营的领导。在有条件发展连锁经营的地州市,由商业流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发展连锁经营的规划,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在“九五”期间,全省连锁经营的发展应形成一定的规模,力争达到超市网点80家,便民店600家,逐步
扩大连锁超市和连锁便民店的覆盖面。
(二)对经批准列入试点的连锁企业,各有关部门应协调配合,积极扶持其发展。
(三)对组建连锁经营所需投入的资金,在企业自筹40%的前提下,有关银行应给予贷款支持;银行贷款执行现行利率,但利率不得上浮。财政负责贴息三年。贴息金额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省地县三级财政共同分担。具体分担办法是:省属连锁试点企业,省财政负责贴息100
%;地(州、市)、县(区、市)属连锁试点企业,省财政负责贴息30%,地(州、市)和县(市、区)财政负责贴息70%,地(州、市)财政与县(市、区)财政的分摊比例,由各地州市自行确定。
(四)为支持国合商业发展连锁经营,1996年,省计委一次性安排连锁网点建设专项资金500万元,省经贸委一次性安排低息技改基金500万元。并积极争取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在资金上的支持,用于连锁网点的改造和购置设备。
(五)为了简化申办连锁店的手续,连锁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总部统一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连锁店开业的有关手续;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按现行规定执行;连锁企业总分支跨地(州、市)或跨县(市)的,由连锁分店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上
报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由连锁总部统一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连锁企业比连锁前增加的增值税(指地方分成的25%部分),按先征收后返还的原则,由各地财政部门向企业返还五年,用于还贷;新办企业自开办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其第二、第三年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实
行先征收后返还的政策;对经营粮油肉菜等副食品的连锁企业,享受国家给予主营部门的同等优惠政策。
(六)城建部门对用于发展便民服务的连锁店用房,应纳入城建规划中统筹安排;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按网点建设规定,拨出7%的建筑面积,应优先安排用于发展连锁店;连锁商店租用房产部门的营业用房,装修改造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宜加租,并在房租上适当给予优惠。
(七)为了方便群众,对经批准建立的连锁企业,可以不受商品经营分工的限制。允许连锁店兼营烟酒、音像制品、书报杂志、邮票、常用药品等各种专卖专营商品,允许开设公用电话等服务项目,允许代收公用事业费(如水电费)等等,经营专卖专营商品和特殊服务项目的批准手续
也可由连锁总部按有关政策规定统一向主管部门办理。
(八)鼓励与境内外企业交流合作,引进管理技术、设备、人才和资金;鼓励外商投资建设连锁经营设施,在有条件的地区,可试办跨省、跨地区的中外合资、合作连锁经营企业,具体审批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99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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