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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关于江西省地方高校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从1996年新学年开始对我省地方高校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制度实行改革。现将《江西省地方高等学校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地方高校实行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是高等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目的在于解决“双轨制”招生办法给高校招生和学校管理带来的困难和问题,维护教育公平原则,转换办学机制,变“两包”为“两自”,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
高校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涉及千家万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省教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我省高校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细则。各有关部门及新闻单位要加强对这一重要改革的宣传,争取社会各界广泛的理解和支持。各高校要做
好对困难学生的补助,搞好勤工助学工作。各地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协助教育部门,妥善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这项改革工作的健康顺利进行。

关于江西省地方高校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1985年以来,我省高等学校招生和全国一样,一直实行国家任务和调节性(自费、委托培养)任务两种计划,并实行不同的录取分数标准。这种“双轨制”招生办法在高校招生、就业制度改革和挖掘办学潜力方面曾经起过积极作用,但同时也给招生和学校教学管理带来困难。为了
体现教育的公平原则,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提出:“要积极推进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收费改革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逐步实行学生缴费上学,大多数
毕业生自主择业制度,1997年大多数学校按新制度运作,2000年基本实现新旧体制转轨”。实行这项改革的目的在于变“两包”为“两自”,即改变过去高校学生上学国家包培养经费,毕业后国家包分配工作的做法,逐步实行学生上学缴纳部分培养费,毕业后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
业的新制度。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39号文件精神和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将从1996年新学年开始,对我省地方高等学校实行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1996年新学年起,我省地方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实行招生“并轨”,即招生时不分国家任务和调节性任务(自费、委托、培养),实行统一的分数线录取新生。
二、省本级和地、市级财政在核定1995年教育事业费拨款基数之后,每年按略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进行拨款。1996年学生年生均学杂费收费标准与“并轨”前相比增长幅度控制在10%左右。各类专业生年均收取学杂费的标准为:一般专业为1850元,投入较多及
社会需求紧缺的专业为2000元,外语、艺术、体育等特殊专业为2500元,农林、师范专业为925元。农林、师范专业少收部分在财政拨给的总经费内予以补助。在校住宿学生原则上年交纳住宿费250元。以后,随着物价的调整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地方高等学校学杂费收取
标准由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逐年进行调整。高等学校所收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三、学校应从所收学杂费中安排21%以上,用于建立学生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和减免学杂费,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农林、师范类专业继续实行专业定向奖学金制度。
四、改革后招收的新生按国家任务计划形式办理户口、粮油迁移手续,享受公费医疗和政策补贴。考虑到此项改革从今年新学年开始,而我省地方各高等学校尚有今年新学年以前招收的在校生,因此在收费标准以及学生在校期间的管理和毕业生就业等方面,均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
办法。
五、改革后所招收的学生,除实行专业定向奖学金的农林、师范类专业外,毕业时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获得专业定向奖学金的农林、师范等专业的毕业生由政府负责在规定范围内安排就业,不服从国家安排的毕业生,应向学校主管部门缴回国家付出的
全额培养费用。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积极教育和引导毕业生到国家急需的艰苦行业和边远山区就业。
六、实行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是高等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高校要认真研究,制定方案,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各校和各级招生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向考生和社会进行宣传,使考生及早了解招生改革情况。同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发展校办产业,增
强自我改善能力,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江西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人事厅、财政厅、计划委员会颁布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实施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从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5〕150号文),现结合我省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范围对象问题
1、机关、事业单位1995年9月底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中,凡1993年10月1日后,两年考核成绩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的人员,可从1995年10月1日起在本职务(技术等级)所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体育运动员晋升一档体育基础津贴)。
2、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并由人事部门管理工资基金的单位中的上述工作人员,也可列入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范围。
3、机关、事业单位中,因工作需要,且经组织批准外派工作和脱产学习而没有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也可列入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范围。但必须由本单位提出申请,并暂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其中,各级党委管理的干部报同级党委组
织部审批。
4、1995年9月底在册的内退人员,也可列入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范围,其增加的工资额,可计入本人档案工资。
二、关于考核年限的计算问题
1、1994年10月1日至1995年9月30日晋升职务(含技术等级,下同)的人员,如晋升职务增加的职务工资已超过按原职务工资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其考核年限要从晋升职务之时起重新计算,在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合格)后的10月1日晋升一个职务工资
档次。例如李××,1994年12月由讲师晋升为副教授,其职务工资由讲师225元就近晋升到副教授职务工资275元,月增加职务工资50元,超过了讲师职务工资一人档次,其考核年限应从1994年12月起重新计算,若该员1995年和1996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
上的,可从1997年10月1日起增加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1995年10月1日后晋升职务人员的考核年限,也按此规定类推办理。
2、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含组织选调人员),从调入并确定工资档次之时起,在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合格)后的10月1日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如张××,1994年9月从企业调入机关,其考核年限从1994年9月计算
到1996年9月,若该员1995年和1996年两年考核称职,可从1996年10月1日起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凡因工作需要,从企业选调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其职务没有变动且在企业经过年度考核的,其考核年限可与调入机关或事业单位后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3、1993年10月1日后的军队转业干部,这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可在其1993年军队工资制度改革套改职务工资(不含在军队定期增资的数额)的基础上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其中,1993年10月1日后晋升职务增加职务工资的数额(按机关、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
计算办法计算),超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其考核年限应重新计算;具体计算办法按本文第二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数额的计算问题
1、1993年10月1日后晋升职务人员增加的职务工资数额是少于、等于、或是已超过按原职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计算问题,只计算增加的职务工资数额,不包括晋升级别工资、津贴(奖金)和机关工人晋升技术等级工资的增资额。
2、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增加职务工资的数额,是少于、等于或已超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应按1993年工改时套改的职务工资来衡量。如王××,1993年工改时为副科级,1994年3月晋升为正科级,1995年2月晋升为副处级,该员应按副科级的工资标准档次来衡量是少
于、等于或已超过原职务工资的一个档次。
3、从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或从机关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凡职务(技术等级)没有变动的,按调入单位同职务人员的工资标准计算档次;凡职务变动的,按我省调动人员和职务变动人员确定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计算档次。
4、现工资已达到本职务(技术等级)所对应工资标准最高档的人员,凡符合晋升工资档次的,此次可暂按其职务工资标准最后一个档次的工资额晋升工资档次。
四、关于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其他问题
1、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的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工作,应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基础上晋升相应的工资档次。
2、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中,对未达到退休年龄,经组织批准,且在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9月30日期间提前退休的人员,若符合正常晋升工资档次规定的,可先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再按鄂人调〔1995〕101号文件的规定增加工资。
3、凡在1993年10月1日至1995年9月30日期间,按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已奖励晋升工资档次的,均可在奖励晋升工资档次的基础上正常晋升工资档次。
4、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已试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其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工作,可由单位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主安排,其档案工资应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报批。
5、关于事业单位中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问题,待人事部的实施办法下发后,再研究具体贯彻意见。
五、这次中、小学民办教师增加工资可由各地、市、州、省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月人平增资15元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六、机关、事业单位中的临时工如何增加工资,由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自行确定。
七、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均从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合格)后的10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参照人薪发〔1995〕150号文件和本文件的规定执行。
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所需经费,按原资金渠道列支。由财政开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省和各地方财政负担。
九、关于审批程序
1、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省管干部)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方案,报省人事厅审批;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2、省委管理职务的干部(包括省委委托省委组织部管理职务的干部)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由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和各地、市、州委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3、地、市、州、省直管市、林区的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方案如何审批,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4、中央各部委托地方代管的在鄂机关、事业单位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方案,分别由代管的省、地、市、州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5、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的备案表、统计表,凡未报经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审批的部门和单位,其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增资方案不予审批。



199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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