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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治理整顿矿业秩序坚决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



矿产资源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是关系国民经济能否长足发展、社会能否长期稳定的一件大事。改革开放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下分
别简称《矿产资源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一系列地方性有关法规、规章,多次组织力量对钨、金、盐、煤、稀土等矿的开采和流通秩序进行专项整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当前我省矿业秩序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有的还相当突出。主要表现在无证开采、滥采乱挖矿产
资源,越界越层开采,侵犯国有矿山权益,拒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矿产资源税费,出卖矿产资源或者采矿权,非法经营、掺假使杂和走私矿产品等现象屡禁不止。特别是少数地方的乡镇、个体煤矿和金矿的采矿秩序尤为混乱,纠纷不断,恶性事故时有发生,破坏和浪费了宝贵的
矿产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扰乱了正常的矿业秩序,影响了社会安定。因此,必须下决心整治。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国发〔1995〕33号)精神,切实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权益,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活动依法进行,促进全省矿业持续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宣传,统一思想,正确树立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观念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学习和宣传《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及《江西省地质勘查管理办法》、《江西省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

,严格依法行政。要充分认识不论是地表矿产资源还是地下矿产资源,其国家所有权都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同而改变,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而不是所在地方或分管部门所有,更不属小团体所有,以切实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权益。要依法强化对矿产资源的管理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要实行全面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兼顾当前和长远,处理好国家与地方的利益关系,不允许只顾眼前和局部利益,各自为政,各取所需,损害国家总体的、长远的利益;抓好矿权管理,严格实行探矿、采矿许可证与区块登记制度,依法保护合法的探矿
、采矿权,取缔和处罚各种非法探矿、采矿行为;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或者变相买卖矿产资源和采矿权;实行矿产资源有偿占有、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交纳各种税费;强化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各矿山企业都必须主
动接受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依法监督,十分珍惜、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
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深入开展矿业秩序的检查整顿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今年上半年各地要集中力量,对辖区内的矿业秩序进行全面检查整顿,并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检查整顿的重点:(一)煤矿、金矿、稀土矿和盐矿,以及探、采秩序比较混乱的其他矿种。(二)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比较严重、矿业秩序严重混乱的地区、矿区,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地区或单位。
检查整顿的主要内容:(一)未取得合法探矿权、采矿权,擅自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二)超越批准的勘查范围勘查和越层越界开采。(三)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四)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矿产品经营活动,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购或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
购的矿产品。(五)盗抢矿山企业的矿产品及其他资产,破坏矿山生产设施,扰乱矿区生产、工作秩序。(六)违反环境保护、矿山安全等法律、法规,进行采矿、选矿或者开办冶炼厂,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污染或者重大、特大事故。(七)拒缴、欠缴或截留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
八)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矿条件和审批程序或者越权办理审批、发证。(九)党政机关包括公、检、法、司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采矿、经营矿产品或者庇护违法开采、经营等行为。
检查整顿的步骤:(一)宣传动员阶段(3月底以前)。各地和有关部门要结合《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10周年的宣传活动,深入学习和广泛宣传国发〔1995〕33号文件以及国家、地方矿业开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治理整顿矿业秩序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增强矿产资
源的国有观念和依法维护矿业秩序的自觉性。(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初至5月底)。各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矿产品经营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检查整顿的9项内容,逐项自查,凡是违反的要立即自行纠正和整改。(三)检查总结阶段(6月初至6月底)。由
各地、市、县人民政府和各矿业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对本地区、本行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凡自查自纠走过场或者整治不力的,要限期补课和整改。重点检查面不得少于30%。省政府将在适当时候,对重点矿业地区组织抽查,并将情况通报全省。
三、自查从宽,被查从严,严肃处理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各地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认真加以纠正和作出严肃处理。凡未依法取得勘查、采矿权,且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取缔。越界勘查、开采的,要限期退回到批准的范围之内。对违反规定下
放的审批权限,一律收回。越权审批的,一律无效。要坚决取缔矿产品非法收购点。对于在自查中未自纠、被重点检查查出的问题,特别是明知故犯、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处理,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还要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盗窃、抢夺矿产品及资材,破坏生产设施和生活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惩处。各地对违法违纪的大案要案,要进行公开曝光,以推动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加强领导,严格执法,确保全省矿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整顿矿业秩序难度大,涉及面广,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江西省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由副省长朱英培任组长,省长助理胡长清、省地矿厅厅长陈达孝为副组长,成员有:省政府副秘书长胡宪、省计委副主任魏应宽、
省经贸委副主任王文义、省地矿厅副厅长周纪成、省监察厅副厅长肖传兴、省公安厅副厅长彭焕恭、省劳动厅副厅长龚绵春、省工商局副局长钟如考、省乡镇企业局副局长陈兰洲、省国税局副局长刘宗凡、省地税局副局长肖鉴洲、省法院副院长沈德泳、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杜宝国、省政府法
制局局长邹德基、省环保局局长韩伟、省土管局副局长吴金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周纪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省地矿厅。各地、市和矿业活动较多的重点县、市,原则上都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担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
、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
在治理整顿的同时,必须花大气力做好矿业管理的各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地矿法制建设,强化地矿立法、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把矿业勘查、开发活动真正纳入法制轨道。各地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矿
产资源勘查、开采规划、审批、生产经营秩序的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抓紧核定或划定矿区范围,力争在1996年底以前完成国有重点矿山企业的采矿补登记工作。
各行署、省辖市人民政府要将检查整顿情况于1996年7月上旬报省政府,并抄送省矿业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199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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