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落实资产经营责任,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163号)和《国家国有资
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企发〔1994〕98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我市实行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有关问题作出通知如下:
一、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一)资产经营责任制,是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人财产权,落实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和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一种资产管理方式。
(二)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目的是促进和理顺企业产权关系,明确企业法人财产权和企业资产经营责任,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强化企业内部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资产运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国有经济。
(三)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指企业在考核期间,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等于或大于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形式和内容
(一)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应由企业出资者或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接受出资者监督管理,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
1、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资产经营公司,按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授权要求和签订的资产经营责任书,履行资产经营的责任;
2、未明确投资主体的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代行出资者职能与企业经营者(即法定代表人)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亏损企业由企业经营者与企业主管部门签订扭亏、减亏责任书,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企业扭亏为盈后,则纳入资产经营责任制范围。
(二)资产经营责任书是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和考核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重要依据。资产经营责任书一般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签约双方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考核指标;
3、考核期限;
4、签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资产经营者的工资报酬及奖惩办法;
6、对资产经营责任书的调整、变更和终止;
7、违约责任;
8、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资产经营责任书一式6份,签约双方各执1份,分别报市有关部门各1份。
(三)资产经营责任期限原则上为3年。
(四)企业经营者在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期间必须接受出资者对企业财产的监督和管理。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有条件的可对其经营者试行年薪制。
(五)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后,其资产经营责任制相应终止,由投资主体承担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三、出资者
(一)出资者是指市国资委及其授权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职能的机构或代行出资者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
(二)出资者对所投资(或管辖)企业行使下列职权:
1、按照对企业经营者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决定聘任或解聘经营者,或者对经营者提出聘任或解聘的建议;
2、会同有关部门测算和确定有关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考核指标;
3、确定经营者的工资报酬水平和奖惩办法;
4、考核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
5、对企业财产实行监督管理;
6、依照法律、法规应决定或批准的有关事项。
(三)出资者对其投资(或管辖)企业履行下列职责:
1、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2、维护企业法人财产权及其合法权益;
3、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4、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协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上的实际困难;
5、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信息等方面的服务。
(四)出资者在履行职责时,不得侵犯企业法人财产权,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权。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出资者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取注入企业的资本金,不得调取企业财产,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四、企业及资产经营者
(一)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自主经营,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二)企业改组为股份制的,与其他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与外方实行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向境外投资的,须按有关规定经出资者和有关部门批准。
(三)企业向个人、私营企业、境外投资者等转让企业产权应当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
(四)企业改组为股份制的,或者与外商实行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或者转让企业产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五)企业应当在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者对境外的投资及收益情况,并及时足额收取应当分得的利润。
(六)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2、维护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3、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职业道德,依法经营。
(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执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责任者,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经营责任,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八)企业应当建立资产运营分析报告制度。定期由经营者向出资者、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企业资产运营情况。
五、考核、奖惩与违约责任
(一)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应依据有关规定和资产经营责任书进行考核。资产经营责任制主要考核指标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出资者可根据行业特点,适当增设辅助考核指标。
(二)指标考核值由企业提出申报方案和说明材料,报出资者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地区、同行业以及本企业近年的经营水平测算确定。
(三)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一般以经营者的责任期为考核期。考核期内出资者应对企业资产运营效益指标进行年度考核。对企业年度考核的结果应作为确定经营者工资报酬水平和年度奖惩的依据,并作为责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责任期考核可与最后一个年度考核合并进行。责任
期满,应对经营者进行离任审计。
(四)对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应由出资者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考核结果核定后,由出资者按照资产经营责任书和有关规定兑现经营者工资报酬。
(五)对企业及经营者的考核评价由出资者委托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
(六)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期间,对企业及经营者的考核结果、资产运营分析报告应存入经营者个人档案,作为考核其业绩和以后聘用的重要依据。
(七)出资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承担法律责任:
1、不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
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对企业财产情况不掌握、不反映、不采取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3、超越权限干预企业经营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4、滥用职权,谋取私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八)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资者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经营者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解聘(免除)其职务,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不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
2、没有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
3、违反《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以各种名目侵占、转移企业财产的;
4、未经批准,擅自转让企业产权的;
5、私分国有资产的;
6、未按照规定进行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以及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九)企业经营者责任期满经审计离任后,在下一个年度内,如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与其有关,出资者应及时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并追溯审计机构的责任。
六、其它
本通知适用于市属工业、交通、城建、商业、粮食、物资、旅游、农业、外经外贸等行业中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我市区县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工作由市经委、市国资办、市财政、劳动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市经委、市国资办负责本通知的解释
和协调工作。



1996年3月11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