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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有关部门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验收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政府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有关部门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验收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深圳市有关部门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验收标准
一、考核验收内容
(一)组织机构队伍建设(15分)
1、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有分管领导具体抓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工作。(8分)
2、单位有负责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工作人员。(7分)
(二)建立健全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15分)
1、每年召开2次以上有关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会议。(5分)
2、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能,制定有关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定期检查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工作。(10分)
(三)宣传教育(10分)
1、组织干部、群众学习有关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3分)
2、在本单位范围内张贴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4分)
3、配合有关部门广泛深入开展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3分)
(四)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能的落实(60分)
市、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管理职权范围做好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1、计划生育部门
(1)对外出经商、务工、暂住的人员要发放《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发放率必须达90%以上。(8分)
(2)对流动(暂住)人员要核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并登记造册,验证率达90%以上。(12分)
(3)建卡立册了解、掌握流动(暂住)人员生育节育情况。(8分)
(4)市、区、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所、站,为流动(暂住)人员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10分)
(5)与辖区劳动用工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8分)
(6)定期检查督促劳动用工单位落实对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7分)
(7)每年组织2次对流动(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集中服务月活动。(7分)
2、公安部门
(1)在办理暂住证时,要查验经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已核验(经劳动部门出具有劳务人事证明的除外)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验证率达90%以上。(10分)
(2)在办理暂住证时,对未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应告知其回原籍户口所在地办理。在正常管理中,发现计划外怀孕、生育的,应将其情况及时通知现居住地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部门。(9分)
(3)对已办理暂住证的流动(暂住)人员超计划生育的,一律收回暂住证,清退出特区。(10分)
(4)对拒不落实节育措施,拒交计划外生育费或罚款的流动(暂住)人员,要暂扣其暂住证、车辆驾驶执照,经现居住地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方可发还。(10分)
(5)对伪造、盗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者,能够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理。(7分)
(6)对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妨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案件必须及时查处,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分)
(7)当年12月20日前向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流动(暂住)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情况。(4分)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在发放(换领)营业执照时,要查验经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已核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验证率达90%以上。(12分)
(2)对不落实节育措施、拒交计划外生育费或罚款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依照《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暂扣其营业执照,责令停业,待现居住地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有计划生育证明方可继续营业、从业。(12分)
(3)对雇用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应责令业主停业检查,待处理后方可营业。(12分)
(4)对已领取营业执照的流动(暂住)人员超计划生育的,必须吊销其营业执照。(12分)
(5)对给予无有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者办理营业执照的经办人作出严肃处理。(8分)
(6)当年12月20日前向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按职责职权抓好流动(暂住)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情况。(4分)
4、劳动部门
(1)督促各区劳动局在办理私营(非法人)、个体工商户劳动用工手续时,要查验经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核验合格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验证率达90%以上。(10分)
(2)劳动部门在办理劳动用工手续时,必须查验用工单位与属地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验证率达90%以上。(13分)
(3)劳动部门在办理劳动用工手续时,要求劳资双方的劳动合同书有计划生育的条文,并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进行处理。(13分)
(4)在办理外出劳务申请时(含办理境外劳务输出申请),要查验户口所在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验证率达90%以上。(10分)
(5)对无有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而给予办理有关用工手续的,应对经办人作出严肃处理。(8分)
(6)当年12月20日前向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流动(暂住)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情况。(6分)
5、住宅局
(1)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对租赁的流动(暂住)人员要查验经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已核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验证率达90%以上。(14分)
(2)在与流动(暂住)人员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把计划生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8分)
(3)明文规定出租屋主对租赁人员计划生育的责任,租赁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必须追究出租屋主的责任。(10分)
(4)对拒不落实节育措施和超生的流动(暂住)人员,必须终止租赁合同。(12分)
(5)发现出租、出售房内住有违反计划生育的流动(暂住)人员,要及时通知并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处理。(12分)
(6)当年12月20日前向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流动(暂住)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情况。(4分)
6、建设部门
(1)要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检查督促建筑公司(工程队)落实对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对收留或安排违反计划生育的流动(暂住)人员居住或做工的建筑公司(工程队),一经查出,及时报告属地计划生育部门并协助计生部门对建筑公司(工程队)负责人进行处理,同时由建设主
管部门按违反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建筑公司(工程队)进行处理。(55分)
(2)当年12月20日前向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流动(暂住)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情况。(5分)
7、教育部门
(1)在对流动(暂住)人员办理入学、入园时,要查验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验证率达90%以上。(24分)
(2)对1984年8月30日之后超计划生育的流动(暂住)人员的子女,必须经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作出处罚并出具有效证明方可准许入学、入园。如有违反,发现一例扣2分。(22分)
(3)如发现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流动(暂住)人员学生家长,应及时向当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反映,并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作出处理。(8分)
(4)每个学期定期向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流动(暂住)人员入学、入园情况。(6分)
8、卫生部门
(1)对无证生育的流动(暂住)人员必须通知当地镇(街道)以上的计划生育部门,并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严肃处理无证生育的流动(暂住)人员。(19分)
(2)持有“计划生育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的医疗技术人员方可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实行持证上岗制度。(9分)
(3)对必须落实节育措施的流动(暂住)人员,应该优先、优质提供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落实节育措施。(14分)
(4)对计划外怀孕的流动(暂住)人员应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12分)
(5)当年12月20日前向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流动(暂住)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情况。(6分)
9、民政部门
(1)严格婚姻登记管理,制止早婚并积极查处违法婚姻。向青年宣传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等计划生育的知识和政策。有计划生育宣传专栏。(20分)
(2)在指导加强基层村、居委政权建设工作中,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10分)
(3)在进行婚姻登记时,要严格验收婚前检查证,对未婚先孕者要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凭落实补救措施后的证明方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到晚育年龄的除外)。(15分)
(4)在办理收养孩子手续时,要严格按国家《收养法》的规定办理。(10分)
(5)当年12月20日前向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流动(暂住)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情况。(5分)
10、规划国土局
(1)与流动(暂住)人员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把计划生育列为一项重要内容,明文规定出租屋主对租赁人员的计划生育责任。(15分)
(2)对租房、购房的流动(暂住)人员应查验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证明方可办理租赁、购房手续,验证率达90%以上。(25分)
(3)发现出租、出售房内住有违反计划生育的流动(暂住)人员,应立即停止租赁合同,并要及时通知和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处理。(14分)
(4)当年12月20日前向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情况。(6分)
注:上述分数的评定,均以年底考核抽样的数据计算。
二、考核验收办法
(一)由市人民政府行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权,组成以计生、公安、工商、劳动、住宅、建设、教育、卫生、民政、规划国土等部门在内的考核小组。
(二)每年底以抽样的方式对上述有关部门逐项评分,完成的给满分,没有完成的不给分或适当扣分。
三、考核成绩评定与奖惩
(一)市对上述各有关部门经考核验收得分80分以上者为达标,90分以上者为先进,被评为先进的单位,市政府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连续三年先进的单位给予8万元奖励,单位责任人给予1万元重奖。
(二)经考核验收不达标的单位,第一年报市政府备案给予黄牌警告。第二年仍然没有达标的单位和责任人不得评先进受奖励,对责任人严重失职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99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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