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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省计委、省教委关于做好我省1996年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省计委 省教委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经省政府研究,原则同意省人事厅、省计委、省教委制定的《关于做好我省1996年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省人事厅等部门反映。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做好我省1996年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省政府:
1996年,全省毕业研究生、普通大中专毕业生总数预计比1995年增长10-15%。今年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的方针是,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省第六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根据国家教委〔1995〕18、19号文件和闽政〔1995〕22号文件以及人事部有关政策
要求,在稳定现行政策的基础上,加强分类管理,深化改革,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努力建立个人自主择业,单位自主用人,强化聘任管理,政府实施宏观调控与监督,市场对人才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毕业生就业管理机制,使毕业生就业工作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服务于我
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具体意见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应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高度,重视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要继续认真执行省政府闽政〔1995〕22号文件的各项政策规定,凡国家任务统一招收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原则上仍由国家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定向、委托培养
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自费生自主择业。招生并轨后的缴费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
二、坚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以及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重点保证农业、水利、交通、通信、科技、教育、国防、山区以及我省支柱产业和“九五”计划重点项目对毕业生的需要。对重点单位,省继续下达一部分
保证计划以满足其用人需要。来源于三明、龙岩、南平、宁德等四个山区地市省属大中专院校非师范类国家任务统招的大中专毕业生,主要面向山区就业,回山区就业的紧缺专业毕业生应不少于生源数的70%。国家任务统招的毕业研究生原则上在国家拨款的学校和全民所有制科研、文化
、医药、卫生等事业单位以及人民解放军、党政机关、大中型企业等范围内就业。行业、省直主管部门、地市所属学校国家任务统招的毕业生原则上在行业、地市内就业。根据适当照顾的原则,对从福、厦、莆、泉、漳五城市(不含下辖县、市)支援山区2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其原
籍无子女的,可允许子女一人回原籍“双选”就业。
三、国家任务统一招收的师范类毕业生在教育系统内就业。毕业生就业计划编制、调配、派遣办法及有关规定由省教委商有关部门制定。鼓励非师范类毕业生到教育系统就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把培育发展毕业生就业市场做为今年工作重点,争取有所突破。各用人单位需求毕业生信息要向社会公开。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大中专学校要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各种形式、多种层次的就业市场活动,以满足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选”需要。要尽快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
导机构,广泛开展就业指导服务。各级政府应积极培育毕业生就业市场,从财力、物力上支持市场建设,解决好毕业生就业市场场所、就业指导机构的办公设施及信息联网问题。有条件的地市要建立固定或经常性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各大中专学校应根据省定的就业政策及时确定毕业生就业
范围,做好推荐工作。对地市和行业一时难以安排的毕业生,由学校继续推荐。年底前仍然落实不了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应于当年12月15日前介绍到省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或家庭所在地区(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继续推荐就业。
五、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管理机关接收毕业生,应从参加全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毕业生中择优录用。
六、进一步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思想教育。各级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各大中专学校在毕业生就业思想教育中负有重要责任,要根据今年国家和我省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就业形势,针对当前毕业生普遍存在就业期望值过高的问题,有针对性采取有效形式,开展就业教育,着重解决毕业生
择业观问题,处理好个人志愿与国家需要的关系,个人成长与事业发展的关系,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面向艰苦地区就业。
七、加强就业管理,规范就业行为。
(一)今年我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计划编制工作,仍按省计委、人事厅、教委《关于做好1995年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
(二)各级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完善“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和方法,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行为,确保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公开、平等进行双向选择。
(三)各地市、各单位举办毕业生就业市场活动,原则上安排在寒假期间,以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四)各用人单位通过“双选”确定接收的毕业生,必须报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并统一纳入全省就业计划。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就业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与变动,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改派手续。
(五)欢迎我省紧缺专业的外省籍大专以上毕业生到我省就业,但对长线专业的外省籍毕业生到我省就业要严格控制。对各地市、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接收外省籍毕业生,要统一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
(六)对国家任务统招的毕业生和上级下达的毕业生安置任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给行业、部门、地市直接下达接收计划。
(七)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就业计划应严格执行。不按国家就业政策就业的毕业生,按国家教委教学〔1995〕18号、19号文件规定应缴纳的违约金要从严掌握,不准乱收费或层层收费。具体办法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通知。

(八)普通高校国家计划内招收并取得毕业资格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含委培、定向、自费生、缴费生),以及列入职大、电大普通专科班招生计划的毕业生,一律使用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的《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国家计划内招收并取得
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含委培、定向、自费生、缴费生)统一使用福建省人事厅印制的《福建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
八、毕业生是我省人才队伍的重要来源,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长远着想,按照我省“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要求,积极参与跨世纪人才的竞争,创造良好的人才成长和生活工作环境吸引毕业生,多接收毕业生,多储备人才。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尤其是拓宽通向基层、乡镇、三资企业的渠道。要及时了解、解决本地区或本部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扎扎实实把本地区、本部门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做好。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市县和省直各单位执行。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计划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日



199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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