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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征收帮困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制定的《关于对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征收帮困基金的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对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征收帮困基金的暂行办法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和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陕政发〔1996〕2号)精神,为了切实做好对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征收帮困基金及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1、省境内从事宾馆、饭店等有住宿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床位费的10%向客户征收。
2、省境内从事宾馆、饭店等有饮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营业额的10%向客户加收;
3、省境内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娱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营业收入的10%向客户加收。
企业单位(客户)随有关费用支付的帮困基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从实扣除。
二、执行机关和征收办法
1、帮困基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组织力量,认真做好帮困基金的征收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各级银行部门要积极配合征收机关做好帮困基金的入库报解工作。
2、帮困基金的缴纳、报解和入库由各级国库和各专业银行办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征收、管理工作,不得截留、挪用。
3、征收机关征收帮困基金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商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专项缴款凭证。专项缴款凭证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管理。
4、各缴纳单位和个人要如实向征收机关提供资料、报表,不许弄虚作假。对隐瞒收入、转移资金、故意漏缴少缴、不按规定缴纳或拖延缴纳的,由征收机关商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执行处罚。对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追缴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
收2‰的滞纳金,收缴的滞纳金并入“帮困基金”。对于拒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机关可持“专用扣缴通知书”通知当地开户银行扣缴。
5、帮困基金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按月随营业税同时征收。从事宾馆、饭店、娱乐业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的帮困基金,与应缴的营业税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三、帮困基金管理
1、帮困基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管理。各级征收机关征收的帮困基金一律就地缴入各级国库,由各级国库逐级上划省国库,具体报解划转办法由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省分行另行制定,下发各地执行。各级银行部门要积极作好帮困基金的上划工作,不得随意扣压、挤占和截留。
2、省财政厅按季以地市实际入库的帮困基金数给地市返还75%,省上集中25%。省上集中的25%和返还地市的75%的帮困基金如何按季划转给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由省财政厅、劳动厅另文下达。各地市与所属县(区)帮困基金的分成比例,由各地市确定。
3、各征收机关征收的帮困基金,由省财政厅按各地市上缴省库金额集中提取5%的劳务费,主要用于帐表、票证印制、会议、宣传、奖励先进,以及支付基层征收、管理、检查、稽核人员的劳务报酬。其中25%由省地税局统一使用,其余75%由省地税局按各地征收入库数返还各
地市地方税务部门。
四、各级财政和地税部门应逐级报送帮困基金入库进度季(年)报表和月份快报,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帮困基金的征收情况。各地市财政和地税部门于季终后15日(年终30日)内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
五、本通知从1996年5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199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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