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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国有粮油零油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粤府办〔1995〕11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做好我市国有粮油零售网点的房产划转工作,市成立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划转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王守初副市长任组长,组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商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资办、市国土局房管局、市粮食局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协调领导小级下设办公室(设在市
商业网点办公室)。
二、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考虑到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划转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的划转工作。市房管部门要抓紧对国有粮油零售网点的房产做好统计、登记、移交的准备。市粮食部门要主动与房管部门协商,解决好划转过程中的
具体操作问题。市商委、市国资办要加强检查、督办,确保划转工作在今年六月底前完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五日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国办发〔1995〕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进行国有房产划转的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在按《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的一个月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手续,并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清产核资,核实国有资产占有量,明确其占
有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二、附设在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大专院校)和厂矿企业的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使用的房屋,其房租应按当地有关部门核定的公房租金标准计收,其房屋维修按“谁收租、谁维修”的原则办理。需要改、扩建加层的网点,由粮食部门与产权单位协商;改、扩建后新增面积的房地产权
,经双方申请,由国土、房管部门依法确定权属,并按《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的规定,核发房地产权证。
三、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划转范围和要求,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划转办法。在具体划转工作中,粮食、房管、国土、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划转工作必须于1996年6月底前结束,并由各市政府向省
政府作出书面汇报,同时抄送省有关主管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七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粮油销售服务体系,保证城镇居民粮油的正常供应,国务院决定调整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的房产经营管理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的房产划转粮食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现由城镇房管部门经营管理的粮店和粮油食品店的房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权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全部由国有房管部门无偿划转给县级以上粮食部门。县级以上粮食部门要切实搞好经营管理,并确保国有资产的
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附设在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大专院校)和厂矿企业的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使用的房屋,应由粮食部门继续使用,有关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房租和以其它借口挤占、拆迁,以保证该地区粮油的正常供应。
三、在进行房产划转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和国有资产划转等有关手续。无偿划入国有房产的粮食部门应进行清产核资,并时确经营管理责任。
四、划转工作完成以后,各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必须从事以粮油供应为主的经营活动,在确保城镇居民粮油供应的前提下,可以开展多种经营。非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各零售网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让、出租和转作它用,已改作它用的,
应予纠正。
五、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屋,要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1〕第78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拆迁补偿和还建工作。原则上应按其原有性质、规模予回迁或重建。复建规划设计要充分考虑到粮食部门粮油零售网点整体布局和开展多种经营
的需要。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部分房屋经营管理权划转工作的领导,主管领导要亲自过问,粮食、房管、国有资产管理、土地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划转工作中,城建、房屋管理部门遇到的困难,地方人民政府要妥善解决。
划转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七、原发有关文件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九月五日



199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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