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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宗教事务局等部门《关于对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城市房屋改造中涉及宗教房地产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宗教事务局、市土地管理局、市规划局、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城市房屋改造中涉及宗教房地产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城市房屋改造中涉及宗教房地产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报告
市政府:
为了维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保持宗教房地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加强宗教团体的自养能力,现对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城市房屋改造中涉及宗教房地产的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房屋改造中,凡涉及重点保护的已开放或将要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原则上不得动迁。
二、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城市房屋改造中,涉及非重点保护的宗教活动场所或其他宗教房地产,有关单位必须与宗教团体充分协商,经市宗教事务局同意后,订立动迁或补偿协议,并按规定向规划、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有关手续。
三、宗教活动场所的动迁选址定点,应根据信教群众分布状况合理布局。迁建的宗教活动场所需扩建时,扩建部分的经费由宗教团体自筹解决,规划、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帮助落实新址用地。
四、宗教团体对其所有的房屋,自行改造的,由宗教团体按规定报市宗教事务局同意后,向房产、土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房屋改造的有关审批手续。在城市房屋改造中涉及宗教团体使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减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收的资金,由宗教
工作部门统一管理,专款用于宗教房产的维修及改、扩建工程。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199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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