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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1996)〉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
现将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1996)〉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1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原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北京市出让地价评估技术标准(试行)》继续执行。出让地块的评估报告格式按照《格式》执行,涉及技术参数的选取,按照《北京市出让地价评估技术标准(试行)》规定执行。
二、土地估价报告一般应以文字说明式为主,表格式为辅的格式。地价评估结果,需分别计算出“熟地价”和“毛地价”。
三、在《格式》中涉及土地估价师签字的事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同样有效。
四、《格式》按照《通知》的规定,从1996年3月1日执行。在贯彻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关于印发〈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1996)的通知》


(〔1995〕国土〔籍〕字第180号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规范土地估价行为,加强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估价人员、机构及估价结果等的规范化管理,我局制订了《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1996)》。现予发布,并于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从施行之日起,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估价结果确认以及土地估价机构申请办理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认证、年审等所报送的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土地估价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土地估价报告,均应按本规范格式的要求,分别提供。请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估价和地
价管理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贯彻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一、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1996)(略)
二、土地估价报告与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制作要求(略)



199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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