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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税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摩托车胎消费税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对文到之日前已按原税率多征的税款,从应征的税款中冲抵。
199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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