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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技工学校毕(结)业证书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



各局、总公司,区、县劳动局,各技工学校:
随着我市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各种类型的职业技术学校纷纷涌现,随之也带来了证书混乱的现象。为加强技工学校毕(结)业证书的管理,规范技工学校毕(结)业证书的核发行为,保证技工学校毕(结)业证书的严肃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工学校证书分为《北京市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和《北京市技工学校结业证书》两种(以下简称《毕业证书》、《结业证书》)。
二、技工学校依据招生管理有关规定录取的学生,按照《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毕业考核和操行总评(毕业鉴定)成绩合格,可领取《毕业证书》;学习期满,有两门主要课程考试不及格、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学生,操行总评不及格或
生产实习课不及格的学生,应领取《结业证书》。
三、《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管理。各技工学校须持经学校主管部门签章的《北京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名册》、《北京市技工学校结业生名册》和学生入学时经市劳动局批准的《录取新生名单》,到市劳动局办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的核发手续。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新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各技工学校在此之前购买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一律不再使用。
五、对1995年以前(含1995年)的技工学校毕(结)业生不再换发新证书,原证书继续有效。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文件中有关规定如与本通知相抵触,按本通知执行。



199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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