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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宣传实施国家赔偿法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于去年1月1日施行以来,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认真组织宣传、实施,做了大量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在有的地方和部门还存在着认识不深、重视不够、工作不力、进展不大的问题。为了确保国家赔偿法的顺利实施,促
进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广大行政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国办发〔1994〕10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刻认识国家赔偿法的重要意义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忠实地执行人民的意志、保护人民的利益。国家赔偿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在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赔偿规定的基础上,对行政赔偿的范围、程序、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并增加了刑事赔偿的
内容,从而确立了比较完备的国家赔偿制度。这既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动员人民群众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向滥用职权、执法违法等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武器。广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从人民政权性质的高度深刻
认识国家赔偿法的重要意义,增强严格依法行政、当好人民公仆的自觉性。
二、进一步加大实施国家赔偿的工作力度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对前段宣传、实施国家赔偿法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总结,针对薄弱环节,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组织好学习和宣传。要继续组织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国家赔偿法以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深刻理解和把握国家赔偿法的立法
宗旨和基本内容。同时,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以及其他宣传工具,向人民群众宣传、普及国家赔偿法。
要落实办理行政赔偿事务的机构。各级政府和其他有可能承担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均应明确由其政府法制(复议应诉)机构为行政赔偿事务办理机构并承担如下职责:1.受理、审查赔偿请求;2.审查被认为侵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3.就具体赔偿方式、标准提出意见;
4.指导下级政府或部门的行政赔偿工作;5.研究行政赔偿中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改进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6.负责行政赔偿备案、统计和上报统计资料。
要加强行政赔偿案件的审核把关。所有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决定书、行政赔偿协议书,均应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核签发。赔偿数额大或影响大的行政赔偿案件,以部门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应报同级政府备案;以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应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
政府的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要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各级政府应按规定将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国家赔偿费用审批、支付、核拨、审计划度,切实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和省政府法制局和省财政厅应拟定国家赔偿费用预算方案和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要依法认真办理行政赔偿案件。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受理、认真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的行政赔偿请求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要认真做好赔偿费用追偿工作。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造成该宗赔偿且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乃至全部赔偿费用。各行署和州市政府以及省直机关各单位应根据既有利于监督和促进行政工作人员恪尽职守、不滥用职权,又符合其实际承受能力、使追
偿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本地区、本系统追偿的具体条件、标准和办法,并督促下级政府、部门认真执行。
三、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实施国家赔偿法,要求行政机关和广大行政工作人员更自觉、更严格地依法办事,真正实现行政行为的法制化、规范化。因此,必须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要进一步规范抽象行政行为,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严守法定权限,不得越权创设行政处罚、行政性收费、行政管理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发布(或者批准发布)机关的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
发布(或者批准发布)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方可发布施行。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对已发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要认真清理,该修改的抓紧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特别是涉及处罚、许可、收费、强制措施等内容的,如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必须立即废止。要认真执
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的通知>>(湘政发〔1992〕41号)的规定,长沙市政府依法发布的规章,各行署和州市政府以及省政府各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于发布之日起30天内报省政府备案,备案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局负责。各行署和州
市县政府亦应参照上述规定,建立对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监督,切实改善行政执法状况。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状况承担责任,切实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确保政令畅通,维护政府权威。各地州市县必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主体、
执法依据、执法要求、职责权限、法律后果,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错案纠正、过错追究制度,促进秉公执法、严格执法。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块块建立和实施,省政府各部门和实行垂直领导的省直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各行署和州市县政府的这一工作。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还应认真清理
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对政治业务素质差、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要限期调离执法部门;在此基础上,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经严格考核合格的发给行政执法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强化政府法制监督。一是建立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报上一级政府备案;政府各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责令作出
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二是要认真执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情况反馈制度。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发布的规章施行满半年,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及行署和州市政府应向省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实施情况。三是要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工作。各级行
政机关都要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切实履行职责。凡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均应受理,并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时限和程序认真依法审理,解决行政争议,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培养高素质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
实施国家赔偿法,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政府法制机构承担的任务更加艰巨和繁重,必须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是各地区、各部门政府法制工作的主管部门,除承办同级政府或部门的法制事务外,还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
政府法制的具体业务指导工作。各行署和州市县政府以及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有行政执法任务的部门,均应建立健全政府法制(复议应诉)机构,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要选拔政治素质好、法律专业水平高、有实践经验和较强综合协调能力的人员充实政府法制机构,并注意关心和
培养他们,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跨世纪政府法制工作队伍。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日



199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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