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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入资本折合有关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5)75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入资本折合有关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执行。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日

财政部文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入资本折合有关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7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最近一些地区和企业来信询问,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汇率,且用于登记注册的货币与记帐本位币不一致,在增资时应采用什么汇率折合实收资本帐户。
考虑到企业增资时可能与企业初始投资时间隔时间较长,其间汇率变化较大,如果套用现行会计制度关于企业用于登记注册的货币如与记帐本位币不一致,其实收资本帐户应按企业第一次收到出资时的汇率折合的规定,即增资时采用企业收到初始投资时的汇率折合,则增加资本的帐面
金额可能会发生较严重的高估或低估。为此,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投入资本折合的会计处理重新规定如下: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投入的外币资本(不论是初始投资还是增资)折合为记帐本位币记帐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对于实收资本帐户,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
2.对于相应的资产帐户,一律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
3.由于有关资产帐户与实收资本帐户所采用的折合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记帐本位币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4.如果由于企业登记注册所用的货币与记帐本位不一致,且投资各方缴付出资额时的汇率不同从而导致各方投资人帐面实收资本比例与合同规定的比例不一致的情况,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说明合同规定的出资比例是多少。不论帐面实收资本反映的比例如何,企业的分
配与清算均应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为依据。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199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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