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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通过武汉场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机场路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武政[1995]22号), 加强机动车辆通过武汉机场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辆通过武汉机场路, 应严格按照交通标志行驶, 服从武汉机场路收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管理, 不得跨道、抢道、超速行驶。
二、武汉机场路收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佩证上岗, 文明执勤, 礼貌服务,认真宣传和严格执行国家征管政策, 做到应征不漏, 应免不征, 不得徇私舞弊。公安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按其职责, 认真做好收费站的治安和交通管理工作。
三、市人民政府武政[1995]22号文件规定可免征通行费的车辆必须按文件规定严格执行, 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其中免征通行费的救护、抢险、救灾等车辆, 须持单位介绍信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到武汉机场路收费管理部门办理免费证明手续。免征通行费的车辆通过收费站站
口处时, 应先停车,经交验有关证照后, 方可免费通行。应缴纳通行费的车辆要主动按规定缴费,不得冲岗逃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支持收费工作, 各种车辆经过收费站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四、客运出租汽车(的士)和小公共汽车(巴士)通过收费站行车通道时, 载客的, 其通行费按市人民政府武政[1995]2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由乘客负担; 放空的, 其通行费由驾驶人员负担。
五、不按规定缴纳通行费的车辆, 一律不得通行。对不听劝阻, 强行冲岗逃票者, 武汉机场路收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权责令其停车、补交通行费、并处以其通行费5倍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 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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