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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的通告(修正)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96年1月2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发(1996)16号发布 根据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998〕137号进行修正)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本市电游戏经营场所的管理,遏制电子游戏市场中的违法经营行为,保障文化娱乐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审批电子游戏经营项目,禁止电子游戏机通过各种渠道进入本市。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审批电子游戏经营项目的变更登记手续及任何形式的转包经营手续;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一律不得更新设备、增加机种数量、变更电路板等。
三、自1996年6月1日起,除涉外星级宾馆、三资企业开办的电子游戏经营项目另作规定外,其他电子游戏经营项目一律停止营业。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身起,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必须守法经营。凡利用电子游戏机赌博、变相赌博或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予以取缔、没收电子游戏机和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事责任。
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违法经营电子游戏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六、各级文化、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执法力度,认真查处电子游戏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同时,对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进行严格管理,教育、监督经营者守法经营,保证本通告的顺利执行。 特此通告。


(1998年8月24日 青政发〔1998〕1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对《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的通告》的行政处罚等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第四条中的“予以取缔、没收电子游戏机和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3至6倍罚款”修改为“予以取缔、没收电子游戏机和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99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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