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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文 号】庆政发〖1996〗42号
【颁布单位】大庆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6-12-09
【实施日期】1997-01-01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事业单位登记行为,根据《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1996年7月18日省政府令第1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大庆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一、登记范围
凡大庆市及其区、县所属下列事业单位,都应办理登记手续:
1、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2、差额补助事业单位;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5、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等经济类型的事业单位。
非大庆市及其区、县管辖的事业单位,本市不予办理登记。
二、登记条例
申请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完备的机构批准手续和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3、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4、有经费保障,能够实行独立核算,并在银行设立帐户;
5、有2人(包括2人)以上的工作人员,其中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国家正式职工,其余工作人员可以是不同身份的人员;
6、有能力解决自身的债权、债务,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不具备上述4、5、6项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进行非法人事业单位登记
待条件成熟后进行法人事业单位登记。
三、登记事项与程序
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事业单位申请法人登记,按规定填报《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法人登记表》);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事业单位,按规定填报《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登记表》)。
1、登记的主要事项:单位名称、主管部门、编制数额、业务范围、经费来源、资产总额、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办公地址、机构代码。
单位名称,填写经市或者区、县编委批准核定的机构名称。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事业单位,填写主要业务名称,但需在备注栏内注明另一个名称;合署办公的事业单位,可按两个单位申报登记。单位公章、银行帐户使用的名称,须与核准登记的名称一致。
主管部门,是指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在审核意见栏内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
编制数额,按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核定的编制数填写,未明确编制的事业单位可按实有人数填写。
业务范围,是指事业单位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提供服务的内容和范围。
经费来源,分为财政全额拨款、财政差额补助、自收自支三种类型。属于哪种类型,即在《法人登记表》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表》相应栏中如实填写。
资产总额,是指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项基金之和。资产总额用人民币表示,以万元为单位。
法定代表人,是指代表该事业单位法人行使用职权的签字人,须在《法人登记表》中签字,加盖该单位公章,并提交现任职务任命书复印件或者相应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单位负责人,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的负责人,须在《事业单位登记表》中签字,加盖该单位公章。
办公地址,填写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及详细地址。办公地址只能登记一处,多处办公的,以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办公所在地进行登记并提交办公用房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机构代码,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为事业单位颁发的代码标识。
2、登记的程序:
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是所属事业单位(含正处级、副处级)的主管部门,负责代发《法人登记表》和《事业单位登记表》。所属单位填写《法人登记表》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表》后,由主管部门审核盖章,报市编委核准。市属、附属事业单位,由市编委下发《法人登记表》和《事业单位登记表》填表后,径报或者经审核盖章报市编委核准。
各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由各区、县部、委、办、局负责代发《法人登记表》和《事业单位登记表》。所属事业单位填写《法人登记表》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表》后,由主管部门审核盖章,报所在区或者县编委核准。
各事来单位根据登记的条件,填写《法人登记表》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表》一式两份,按程序报市或者区、县编委,经核准登记后,编委和事业单位各留一份存档,同时核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的正、副本。
3、办理登记必须提交的文件及证明材料复印件,要与《法人登记表》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表》同时上报。
4、经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刻制印章,设立账户,并将印模向登记机关备案。
四、变更登记
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凡单位名称或者单位规格发生变化的,要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主管部门申请报告或者相尖编委批复文件。
凡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要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任人员任命书及相应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凡办公地址发生变化的,要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变更后办公用房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凡单位的主管部门、编制数额、经费来源发生变化的,要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与之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2、申请事业单位变更登记,要将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变更申请书》,连同应上报的有关文件资料,于变化后的30日内,由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具体单位)予以审核,并报市或者所在区、县编委。
3、市或者区、县编委收到上报的申请变更登记有关文件、材料齐备后,7日内作出核准登记的决定,将变更内容载入《法人登记表》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表》,并相应换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的正、副本。
4、事业单位进行变更登记后,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到公安、财政、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事项。
5、事业单位名称变更的,经登记机关登记后,须将所启用的公章印模于30日内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6、事业单位撤销、解散、合并、分立的,其主管部门要在清算结束后的30日内,向市或者区、县编委申请注销或者合并、分立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的正、副本和公章。
五、年检与证书管理
1、每年由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一次审查。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上加盖年检印记。
2、自1998年起,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具体单位)将证书的正、副本报送市或者区、县编委,进行年检。
3、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一律使用省编委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证书》、《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和其他有关文书表式。
4、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除登记管理机关依照规定程序可以收缴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
5、事业单位遗失《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同时登报声明,然后方可补失。
六、其他规定
1、凡获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证书》的事业单位,须按规定交纳登记注册费、证书工本费;变更登记、年度检查时,分别交纳变更登记费、年检费。
2、登记管理机关发现事业单位违反《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3、本实施细则由大庆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4、本实施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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