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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仲裁案件处理费的复函
北京市财政局、物价局

北京仲裁委员会:
你委“关于核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处理费”的函收悉。根据国办发(1995)44号《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委收取仲裁案件处理费。
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199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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