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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家“六部委”加快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意见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等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业银行北京市乡镇企业局关于贯彻国家“六部委”加快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意见


区(县)各有关部门:
北京市乡镇企业在改革开放中蓬勃发展,已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不仅为乡镇企业的整体发展发挥了外向带动作用,而且其自身获得了迅速发展,已成为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八五”期间,北京乡镇企业累计完成出口供货额217亿元,年平
均增长率为35%;出口企业已发展到714家;23家企业被国家赋予了自营进出口权;利用外资取得了一定进展,兴办了一批“三资”企业。
北京市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虽已有较大发展,但与广东、江苏、山东、上海、天津比较,企业规模小、产品档次低等问题比较突出,需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必须采取措施,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北京市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提高企业产品出口的积极性,促使外向型经济提高整体素质
和运行效益。为此,根据“六部委”的通知精神,对北京市乡镇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国家“六部委”《意见》,北京市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依靠科技,加强管理,引导其向提高质量、调整结构、注重效益方向发展,逐步形成农工技贸相结合,外经、外贸、外资齐发展的格局。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在信贷、能源、人才、技术
等方面给予扶持。
二、狠抓乡镇出口产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出口产品结构的调整。要根据国际市场的需求和国家对出口产品结构调整的要求,择优选择年出口供货额达1000万元以上、出口潜力大、创汇多、经济效益好的重点骨干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九五”期间由农行和农村信用社每年
安排一定数额设备贷款,用于支持上述乡镇出口企业的技术改造。对确有前途的新办出口企业,也可使用该项贷款。
三、续继赋予符合条件的乡镇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按照国发(1992)30号文的规定,加强对乡镇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和管理工作。为了确保获得进出口自营权的企业确实达到规定的要求,要严格遵守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手续。在认真考核企业出口实绩,出口潜力、市场前景
及自营能力的基础上,由市乡镇企业局负责审查后报市经委、市外经贸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同时抄送农业部。自营企业要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努力完成下达的出口奋斗目标,及时上报生产情况,努力用好自营进出口权。
四、继续加强“贸工农”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建设。“九五”期间,国家续继对“贸工农”项目给予专项贷款,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贷款贴息。必须加强对“贸工农”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建设的领导力度,严格对“贸工农”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使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在扩
大出口创汇、吸引外资、改善出口产品结构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续继坚持“贸工农”中标项目贷款的原则,制定“北京市贸工农项目管理办法”,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审查上报项目,共同加强项目规范化、程序化的管理。银行回收的“贸工农”专项贷款要作为发展基地建设周转金使用,由
市“贸工农”审查部门共同审查项目,由农行按贷款条件安排贷款落实。
五、加大机电产品出口扶持力度。机电产品出口不仅是乡镇企业产品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对改善乡镇企业产品出口的结构、提高产品档次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九五”期间,在资金、信贷、财政、技术改造、对外融资、建立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等方面,采取措施,扶持机电产
品出口。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所需流动资金贷款,优先考虑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六、利用外资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乡镇“三资”企业的管理,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对总投资超过200万美元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合资项目,在符合贷款原则的条件下,对企业所需配套流动资金开户银行应予以安排。
七、为鼓励生产企业多出口、多创汇,对年出口供货额5000万元以上的出口创汇大户的厂长(经理),各区(县)政府应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以资鼓励。
八、各区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协调企业努力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和档次,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外经贸人才培训;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乡镇企业以优势产业、优势产品和骨干企业为龙头,组成外向型企业集团,转变经营方式,从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转变,以现
有产品为依托,拓宽经营,促进发展。



199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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