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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劳服企业新建项目申请资金扶持的办公程序》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


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中央在京单位劳服公司:
为了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劳服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现将《劳服企业新建项目申请资金扶持的办公程序》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的办公程序联系工作,并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附件:劳服企业新建项目申请资金扶持的办公程序
为支持劳服企业的发展,进一步方便企业和提高办事效率,明确有关处室的职责,根据工作需要,现就劳服企业新建项目申请资金扶持的办事程序做如下规定:
一、本程序规定所称申请资金扶持是指:一般劳服企业根据生产发展需要,申请使用专项扶持生产资金,用以补充企业流动资金的不足;新建生产自救基地以及扩大原有生产自救基地规模,申请使用生产自救专项经费。
二、对生产自救基地的资金扶持。原有生产自救基地为扩大生产规模和增加安置岗位以及根据情况需要新建立生产自救基地(原劳服企业改造为生产自救基地视同为新建),需向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申请资金支持的报告、申请表、可行性分析和上级劳服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报告,均应
首先报送市劳服管理中心生产自救基地项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
(一)评审办公室在两日内按照下列程序分递有关处室:
原有生产自救基地申请资金扶持的有关材料分递企业指导处;新建生产自救基地申请资金扶持的有关材料分递开发处。在十五日内由两个处根据京劳服发〔1995〕198号、京劳服发〔1995〕457号和市劳就发〔1995〕4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对有关单位申报
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完整的,责成申报单位及时补充完整,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其经济效益和安置效益以及其它条件进行初步的实地考察,在此基础上提出予以扶持的初步建议,转送评审办公室,由评审办公室对其有关材料规范后,提交生产自救基地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讨论

(二)评审办公室自组织生产自救基地评审委员会正式开展评估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对申请扶持单位的审核评估工作,并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写出综合评估报告,经中心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长批准。主管局长批准后,由企业指导处、开发处分别向准许用款单位下达批复
并协助其办理用款手续。
三、对一般劳服企业的资金扶持。属于原有劳服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和增加安置岗位,向市劳服管理中心申请专项扶持生产资金的报告和有关材料以及上级劳服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报告按程序报送市劳服中心企业指导处。
新建劳服企业向市劳服管理中心申请专项扶持生产资金的报告和有关材料以及上级劳服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报告按程序报送市劳服管理中心开发处。
(一)企业指导处、开发处接到有关申请材料后,在七日内根据京劳服发〔1995〕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分别完成对申报材料具体手续的初步审核,需进行实地考察的可会同财务处共同进行。在完成具体申报审核的基础上,提出予以资金扶持的意见转送财务处。
(二)财务处应在五日内完成对有关担保、抵押合同,企业资信等情况具体手续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送中心主任审批,中心主任审批同意后报主管局长批准。对于不予资金支持的由企业指导处,开发处分别通知有关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经批准予以扶持的,由财务处通知有关单位,并于七日内完成办理用款手续。
四、新建劳服企业应纳入劳服企业管理序列。新建生产自救基地纳入生产自救基地管理委员会管理。
五、经批准予以资金扶持有关单位的全部申报材料,财务处、企业指导处、开发处均应各存一份,并及时将用款单位,用款金额、用款形式,还款期限等情况归档并建立管理台帐,以便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进行追款,对不按期归还用款又不办延期借款合同的企业,除追回所欠借款外,今
后不再给予资金扶持。



199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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