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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抚顺市企业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再就业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企业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再就业若干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抚顺市企业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再就业若干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工程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和政策扶持作用,促进企业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再就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有关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新办的各类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失业职工、国有企业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解人员)达到企业从业人员60%以上的,经劳动、财政、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免征三年的所得税;营业税的30%和地
方收入部分增值税的30%,三年内实行列收列支,先征后退。免税期满后,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达30%以上的,经劳动、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达不到30%的,经劳动、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按安置比例适当减免所得税。
二、企业组织放长假达六个月以上的富余职工新办独立核算的第三产业或生产经营性企业,安置富余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经劳动、财政、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减免税政策。
三、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在创办过程中需要占用国有土地时,国土规划部门给予优先办理规划定位手续。需要使用国有资产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免收国有资产占用费三年。企业启动生产或经营所需资金确有困难需要扶持的,经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可贷给一定数额的再就业资金,用于启动生产和流动资金。此项资金为有偿低息使用。
四、企业兴办经济实体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职工时,主办单位应在人才、资金、场地、设备等方面予以扶持,该经济实体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由主办单位承担其本企业富余职工的工资和各种政策性补贴;第二年减半承担;第三年起由新办企业自己承担。
五、实行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办法。劳动部门对企业调出的富余人员不核减工资总额,对安置失业职工和其他企业富余人员就业的单位,相应核增工资总额。
六、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富余职工。企业招用另一企业的富余职工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双方企业协商,可由富余职工原单位向接收单位按每人3000元至10000元的标准支付安置费,也可协商解决。用人单位可对招用的富余职工实行试工制度,试工期一般为三至六个月
,试工期间保留原单位劳动关系。试工合格者,应办理工作调转手续,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合格者允许退回原单位。
七、鼓励不同单位之间成建制出劳务,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并负责办理手续。接收劳务人员的单位要为所接收的劳务人员交纳各项劳动保险费用,并不许向出劳务的人员和出劳务的单位收取抵押金。
八、鼓励推荐介绍、招收录用失业职工再就业(不含临时性工作)。凡用人单位每招收录用一名失业职工,并稳定两年以上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拨给1000元安置费,同时将失业职工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拨给用人单位。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每推荐介绍一名失业职工就业,并稳
定两年以上的,劳动部门按每人200元的标准拨给职业介绍费。
九、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企业富余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由企业按有关规定为其发放退休费,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孕期、哺乳期的女富余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给予不超过二年的假期。在休息期间,除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外,可由企业自行制定待遇
十、鼓励企业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凡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企业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可凭市再就业工程办公室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减半收取登记费用,并从开业之日起免收一年管理费,一年后缴费确有困难的,经工商部门批准,可继续给予适当照顾;
(2)国土规划部门帮助解决场地,免收土地占用费三年;
(3)在创业市场内经营的,免收占道费;
(4)税务部门对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缴纳的各税,定额减半征收一年。确属困难较大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减征、缓征期;
(5)卫生防疫部门对从事食品卫生业的,给予减半收取卫生许可证费和健康证等费用;
(6)文化主管部门对从事文化娱乐业的,免收管理费一年。
十一、企业富余职工与所属企业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由企业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二至三倍发给安置费。对已参加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待遇。保留劳动关系的企业富余职工,自谋职业有特殊困难的,有条件的企业应给予扶持。
十二、鼓励企业富余职工到外埠、乡镇、私营、合资等企业就业或从事临时性工作。凡从事临时性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保留原企业职工身份。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富余职工应按有关规定向企业交纳必要费用,并由临时用工单位为其缴纳失业、养老保险费,也可由原企业为其缴纳,其失业
或退休时分别享受失业和养老保险待遇。
十三、失业职工自谋职业后,可凭工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劳动部门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发给本人,作为开办资金。
十四、企业富余职工参加各类职业技术培训,结(毕)业时,劳动部门可为其免费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颁发技术等级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本人重新就业后,在培训学习期间所支付的培训费用,劳动部门可在不超过300元标准内据实补助。
十五、鼓励富余职工到苦、脏、累、险岗位就业,凡到这类岗位就业的富余职工,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其提供咨询服务、办理求职登记、推荐介绍、办理用工手续。
十六、在城市总体规划内,凡以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为主创办的各类市场,城建、规划、土地、公安等部门应积极扶持,优先办理各种手续,并酌减各种费用。
十七、企业应积极组织富余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富余职工的素质和竞争上岗的能力。对富余职工进行转岗培训,所需培训经费由企业自筹,确有困难的,经劳动部门审核可给予适当资助。各级劳动部门开办的就业训练中心应在培训场地、师资、教材等教学方面为企业培训提供
方便。
十八、鼓励现有的办学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活动,举办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加强对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的技能开发,增强竞争就业能力。凡经劳动部门审核批准的,可给予适当的政策扶持。
十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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