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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区服务示范城区标准
四川省民政厅



为了加强对全省社区服务工作的宏观指导,探索新时期社区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模式,推动社区服务向高层次、高标准、规范化方向发展,根据国务院十四部委《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民福发[1993]11号)和省委、省政府二十二个委厅局《关于加快发展四川省
社区服务业的暂行规定》(川民政[1995]城33号)精神,特制定四川省社区服务示范城区标准。
一、组织管理
(一)区(市、县)、街道(镇)分别建立由政府领导、民政主管、各有关部门参与的社区服务领导或协调机构,在民政部门建立具体办事机构,形成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
(二)区(市、县)、街道(镇)分别建立社区服务行业管理组织,对不同运营性质的社区服务单位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并有一套科学、合理的统计指标体系。
(三)区(市、县)制定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并纳入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计划;街道(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社区服务列入区(市、县)政府和街道(镇)工作目标管理序列。
(四)区(市、县)制定社会服务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对社区服务单位实行认证制度,发放统一的社区服务单位证书,并实行年度检查。
(五)区(市、县)、街道(镇)和社区服务中心分别配备一定数量的行政或事业编制的专职社区服务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社区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法规建设
(一)根据国务院十四部委《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二十二个委厅局《关于加快发展四川省社区服务业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具体的扶持保护政策,并得到了认真贯彻落实。
(二)社区服务发展项目在当地计划部门立项。
(三)区(市、县)财政将社区服务中心的建设纳入财政预算,在建设过程中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建成后则视为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并在社会福利事业经费中列支。
(四)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在新区建设、旧城改造中留有社区服务场地。
(五)凡购买或租赁专门用于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社会服务房屋,在当地政府掌握的微利房、成本房中得到解决。
三、设施建设
(一)区(市、县)至少建立一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具有指导、示范、辐射、培训等多功能的社区服务中心,其福利性、公益性服务项目达到6个以上。
(二)各街道(镇)至少建立一所多功能的社区服务中心或具有养老、助残、康复医疗、青少年活动和托幼等5个单项特殊群体的服务设施。各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具有福利性,公益性服务项目5个以上,每千人建筑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养老服务设施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
2张以上;助残服务设施容纳20个名额以上;青少年活动站容纳30个名额以上;托幼园容纳50个名额以上。每个居委会有一个固定场所、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服务站。
(三)街道(镇)、居委会兴办的便民利民服务网点,每千人至少拥有两个以上。
(四)动员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福利设施向社会开放,对外开放的比例达到单位内部福利服务资源的20%以上。
(五)社区服务设施不得出租、转让或随意改变用途。
四、队伍建设
(一)拥有一批稳定的具有实践经验的专职服务人员。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超过5%,文化程度达到高中以上;具有各种服务专长的技术服务人员的比例达到8%。
(二)拥有一批社区服务兼职服务人员,兼职服务人员占全部服务人员的5%以上。
(三)区(市、县)、街道(镇)分别建立社区服务志原者组织,并有章程、有计划、有活动。社区服务志原者登记注册的人数达到本社区居民的1%以上;70%以上的志愿者每季度义务服务不少于两次。
(四)辖区内60%以上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参与社区服务。
(五)做好社区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和上岗培训,每年培训的人数占专职服务人员的20%以上。
五、资金筹集
(一)市(州)政府、地区行署积极资助社区服务。区(市、县)、街道(镇)对社区服务业投入资金的平均年增长速度不低于区(市、县)财政收入和街道(镇)收入的增长速度。
(二)区(市、县)、街道(镇)福利基金利息收入的50%以上,居委会创办经济所获利润的10%以上用于发展社区服务业。
(三)区(市、县)、街道(镇)、居委会所属的社区服务单位年利润的15%以上投入自身社区服务业的再发展。
(四)当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对社区服务业的投入不断增加,区(市、县)有奖募捐自留福利资金的50%以上用于发展社区服务。
(五)鼓励社会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包和国外人士、团体等以各种形式投资兴办社区服务设施,评审周期内社会集资占全部社区服务发展资金的比例不少于15%。
(六)区(市、县)、街道(镇)按每千人不低于300元的比例,分别建立社区服务发展基金。基金来源合法,使用合理,并实现有偿使用,滚动增值。
六、服务内容
社区服务的内容包括社区福利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和社区互助。
(一)社区服务项目的设置要从社区居民的需求出发,确保福利服务,首先满足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困难户、少年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特殊需要,同时合理安排经营服务项目,服务于社区全体居民。
(二)区(市、县)街道(镇)的福利服务形式成托老养老、助残康复、拥军优属、扶贫济困、婚姻殡葬、少儿教育、安全防范等服务系列。
(三)区(市、县)、街道(镇)的便民利民服务形成生活服务、劳务介绍、文化娱乐等服务系列。
(四)区(市、县)、街道(镇)、居委会开展社会互助活动广泛、经常,注重实效,并形成制度,分别做到每季度集中活动一次以上。
七、两个效益
(一)社区服务要覆盖整个城区。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务的参与率达到10%以上;社区单位对社区服务的参与率达到70%以上;经常接受服务的居民达到全体居民的70%以上;经常接受福利服务的特殊对象达到特殊困难对象的90%以上;社区服务设施的使用率达到90%以上;
设施完好率达到85%以上。
(二)区(市、县)街道(镇)、居委会社区服务业产值的年增长率达到13.6%以上;利润的年增长率达到8%以上。
(三)社区服务项目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优先、优惠、优质服务。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务的满意率达到60%以上;特殊困难对象对社区福利服务的满意率达到85%以上。
八、实施时间及解释权
(一)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本标准由四川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199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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