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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优先发展教育和自治区“科教兴新”的战略方针,增加对基础教育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加快我区基础教育的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1996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征人民教育基金。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暂行
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从1996年1月1日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过去下发的有关在自治区范围内开展“一人一月一元钱”捐资助学活动的文件以及其他部门下发的此类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任何团体和单位都不得向社会、群众和企事业单位职工搞硬性的捐资助学活动,更不允许搞各种形式的摊派。



199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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