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中国银行关于对某些特殊储种办理跨系统异地托收业务规定的通知
1996年12月26日,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
近有分行反映,工、农、中、建、交五家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跨系统储蓄存款异地托收业务的通知》(工银发〔1995〕151号)中,未曾规定某些特殊的定期储蓄存款如何办理跨系统异地托收。经研究,总行明确如下:
一、鉴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不得提前支取,我行不办理本系统和跨系统的未到期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异地托收业务。
二、对由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确定利率浮动幅度的储蓄存款,由于各地执行的利率不尽一致,因此只办理已到期的和未到期提前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异地托收业务,托收在途时间不计付利息。如储户要求续存,待本息划来后,按委托行开办的储蓄品种和利率水平重新开户。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