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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6年11月11日,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为支持企业和科研院所加速新产品开发和产业化进程,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中央财政决定对部分国家级重点新产品予以适当的财政专项补助。为了加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为支持企业和科研单位加速新产品开发和产业化进程,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中央财政决定对部分国家级重点新产品予以适当的财政专项补助。
第二条 为了加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补助范围仅限于已列入国家经贸委编制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或国家科委编制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中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项目。
第四条 补助条件
1.符合国家国民经济重点发展产业政策,重点支持与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相关的已具有一定生产和销售规模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
2.有一定规模、研究开发实力强、能持续不断创新的企业和科研单位所开发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
3.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已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

第三章 补助经费的下达和使用
第五条 每年在《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和《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的基础上,经专家论证推荐,由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科委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要求,各自筛选出需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项目,并提出经费安排意见分别报财政部审定后,联合编制《国家级重点新产品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名单》,并下达补助经费。
第六条 补助经费按项目下达,由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在收到拨款通知后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款。同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下达补助经费文件后的一个月内将补助经费足额拨出。
第七条 补助经费只能用于新产品的再开发及本项新产品的产业化。具体开支范围按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执行。对已落实银行贷款的新产品开发项目,补助经费可用于该项目的贷款贴息。
第八条 补助经费必须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克扣和挪用。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经费全额上缴中央财政。
第九条 获得补助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将本单位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及新产品开发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报告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或国家科委。对无故不履行义务的单位,将取消其再次享受补助的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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