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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通知储蓄存款办法》的通知
1996年9月26日,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同意我行开办通知储蓄存款业务,并核准《中国工商银行通知储蓄存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开办通知储蓄存款业务的批复》(银复〔1996〕288号)转发你们,请各行按批复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通知储蓄存款办法
第一条 为向城乡居民提供多样化的储蓄服务,满足各类存款需求,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知储蓄存款是指储户存款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提前一天通知银行,银行按实存期相应档次利率计付利息的一种储蓄存款。
第三条 通知储蓄存款的存款对象为境内居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通知储蓄存款采取记名存折式,可办理挂失。起存金额为1000元,一次性存入,可一次或分次支取。支取金额超过万元以上时,储户除提前一天通知银行外,还应同时到储蓄所填写支取通知单。
第五条 通知储蓄存款的存期为7天、15天、1个月、2个月和3个月五个档次。储户取款时,部分支取的,银行按支取金额、实际存期相应档次的挂牌利率计付利息,留存部分仍从开户日起计算存款;全部支取的,按全部金额实际存期相应档次的挂牌利率计付利息。利随本清,不计复利。存期不满7天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3个月的,按3个月档次利率计息。
第六条 通知储蓄存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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