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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边境贫困国营农场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6月26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黑龙江、广西、云南、新疆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边境贫困国营农场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边境贫困国营农场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边境贫困国营农场扶贫贴息贷款,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及有关金融政策和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性质。此项贷款是为边境贫困国营农场扶贫开发而设置的政策性贷款,属有偿有息信贷资金,专项用于支持边境贫困国营农场发展商品生产,尽快脱贫致富。
第三条 基本任务。贷款坚持经济开发式扶贫方针,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增强贫困国营农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目标,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棉肉奶等主要农产品的综合生产能力;优化贷款结构,支持以当地种养业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和能够发挥资源优势的第二产业及第三产业的发展,变贫困农场的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充分发挥扶贫开发的整体效益,促进农场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基本原则。贷款坚持“借款自愿、贷款自主”、“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等基本信贷原则,依法管理,确保贷款周转、安全和效益。

第二章 贷款范围和用途
第五条 贷款范围。农业部确定的新疆、黑龙江、云南、内蒙古、广西等五省区138个边境贫困国营农牧场。
第六条 贷款用途。主要用于:
(一)农业机械的购置、修复与配套。
(二)开荒、收复弃耕地、低产田改造、造林、改良草场等所需的劳务、机械作业及化肥、良种等生产费用。
(三)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需的机电设备购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流动资金需要。
(四)农产品加工业的机械设备购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流动资金需要。
(五)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市场建设以及用于农产品保鲜、运输、储藏的设备购置。
(六)农业技术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所需的设备及物资购置。
(七)其他与扶贫开发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需要。

第三章 贷款条件
第七条 贷款基本条件。
(一)生产经营项目必须列入垦区扶贫开发规划,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和立项,立足当地资源,布局合理,所需能源、设备、物资、交通、环保等条件落实。
(二)承贷主体权属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机构。
(三)贷款项目必须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比例,一般不应低于20%,坚持先用自筹资金、后用贷款的原则。
(四)贷款应由具有相应经济实力的单位担保,或有足够清偿贷款的财产作抵押。借款企业应参加财产保险。
(五)承贷单位必须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筹建许可证;在经办行开立基本帐户,并向经办行报送经营计划和财务报表。
(六)借款企业要接受银行信贷监督,恪守信用,保证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贴息
第八条 贷款期限根据贷款项目的生产经营周期和借款企业综合还款能力分别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和规定,及时计收利息。承贷单位可持经办行开具的收息证明向有关部门领取贴息金。

第五章 办理贷款基本程序
第十条 办理边境贫困国营农场扶贫贴息贷款必须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受理借款申请。经办行受理贫困农场的借款申请后,要对所报贷款项目进行初审,并签署审查意见上报农业发展银行省区分行。
(二)贷款审批。农业发展银行省区分行根据垦区扶贫开发规划和贷款条件,对经办行上报的贷款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履行审批手续。
(三)签订借款合同。对已经审查批准的贷款,借贷双方按照《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由经办行按生产进度适时发放贷款。
(四)监督检查。要经常对经办行及项目实施、贷款使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必要时予以信贷制裁。属于违法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
(五)按约收贷。贷款要按期收回。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收回的,可办理一次性延期。一年期以下贷款,贷款延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1至5年期贷款,贷款延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没有按规定办理延期的贷款,要加收利息,同时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六)总结报告。要经常总结贷款管理工作的经验,并向上级行报告。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一条 计划管理。边境贫困国营农场扶贫贴息贷款计划每年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专项安排并下达各分行。贷款计划安排的依据是各垦区申报的贷款项目计划、贫困面的大小、贫困程度、上年计划完成情况、经营效益和还贷情况,要体现按效益分配和向特困农场倾斜的原则。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边境贫困国营农场扶贫贴息贷款实行项目管理。经办行要在垦区扶贫开发规划中择优选项,严格审查,并按项目编制贷款项目计划。各分行申请边境贫困国营农场扶贫贴息贷款的项目计划要正式行文上报,内容包括:计划说明、项目分类、效益分析、市场预测等。贷款项目计划于每年年末之前上报总行。
第十三条 核算管理。边境贫困国营农场扶贫贴息贷款要准确计入到总行规定的会计科目中,及时反映贷款发放的进度和执行效果。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方式。各省、自治区分行根据各垦区财政体制和经营管理方式的不同,在坚持贷款用途和确保贷款安全、按期收回的前提下,可采取统贷分用统还和分贷分用分还两种方式。
第十五条 贷款回收的比例要与贷款计划分配挂钩,对到期不能还款的农场,要相应核减新的贷款指标;对及时还款的农场,到期收回的贷款可继续用于贫困农场的扶贫开发,并与新增的贷款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分行要建立健全贷款的经济档案和项目档案。档案按项目分别设立备选库、执行库、资料库,记载贫困农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发放、贷款检查以及经济活动分析等情况。

第七章 贷款监测与考核
第十七条 边境贫困国营农场扶贫贴息贷款实行项目监测制度,包括建设期监测、项目竣工监测和生产经营期监测。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分行要对边境贫困国营农场扶贫贴息贷款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每年年底上报总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修改权属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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