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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国际传真存储转发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
1996年6月6日,邮电部

现将国际传真存储转发业务资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基本传送费:
不论其投送方式,按被叫瑞接收时长×主叫至被叫的国际长途电话资费标准×80%计算。
二、广播方式(多址)传送:
每增加一址,按每址基本传送费计收。
三、加急业务:
加收25%的基本传送费
本通知自1996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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