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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机构建制调整及人员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月10日,文化部

根据文化部党组关于实施《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布局结构调整及考评聘任的总体方案》的决定,现将《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机构建制调整及人员考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机构建制调整及人员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布局结构调整及考评聘任的总体方案》和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政策及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艺术生产规律,科学评估,集中优势,优化结构,在人员合理流动的基础上建立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以下简称中直院团)科学的布局与合理的结构。
第三条 机构建制调整以区别不同艺术风格和样式为主,兼顾不同艺术品种和门类,采取合并与重组相结合,调整建制和保留名称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实行考评聘任制,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充分发挥人才优势。本着公开、客观、公正、择优原则选聘人才,单位与应聘人员实行“双向选择”。剧院团与演职员工依法建立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五条 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稳妥安置岗外人员。人员分流以内部消化为主,外部分流为辅,计划调配与人才市场机制相结合。

第二章 机构建制调整
第六条 机构建制调整范围:
(一)在中央乐团基础上组建中国交响乐团(内设中国交响乐团附属合唱团。该合唱团独立安排艺术生产,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二)在中央歌剧院和中央芭蕾舞团基础上组建中央歌剧芭蕾舞剧院;
(三)在中央歌舞团和中国轻音乐团基础上组建中国歌舞团;
(四)中国京剧院增设管弦乐队;
(五)撤销勇进评剧团。
第七条 下列剧院团保留机构建制:
(一)中国歌剧舞剧院;
(二)中央民族乐团;
(三)中国京剧院;
(四)中央实验话剧院;
(五)中国儿童艺术剧院;
(六)中国青年艺术剧院;
(七)东方歌舞团。
第八条 组建下列机构:
(一)文化艺术人才中心;
(二)文化艺术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
(三)戏曲艺术服务中心。
第九条 组建的机构均为文化部直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根据艺术品种的特点和业务工作特点,中直院团保留经费差额补贴;文化艺术人才中心、文化艺术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戏曲艺术服务中心的经费管理形式另行规定。
第十条 中直院团内设机构避免机关化,不再比照行政机关处、科设置,可称团、队、部、室或其它名称。
中直院团和新设立的单位内设机构及编制另行核定。

第三章 人 员 考 评
第十一条 考评工作由部统一组织,按艺术专业分类进行。
文化部建立中直院团艺术人员应聘资格考评委员会,并按照艺术专业门类,成立吹打乐、弹拨乐、拉弦乐、管乐、弦乐、键盘乐、打击乐、美声、民族声乐、芭蕾舞、民族民间舞、戏曲、舞美设计、编剧导演作词评论、作曲指挥15个考评组。
戏剧表演等其它专业考评组将根据情况,在适当时间成立。
各考评组分别负责对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考评。
第十二条 各剧院团成立聘任委员会,负责行政、后勤、舞台技术、电声器乐演奏、手风琴演奏、通俗歌手及其它人员的考核聘任,以及经部考评取得应聘资格专业人员的岗位考核聘任。
党务工作人员由党委考核。
第十三条 年龄在四十三岁(1952年12月底前出生)以上的下列现职人员,可免予应聘资格考评,即取得应聘资格: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
(三)各民主党派中央委员会委员;
(四)中宣部或文化部主办并颁发的全国性艺术专业评奖的铜奖或三等奖以上获得者。
因工作需要,三十五周岁以上的芭蕾舞专业演员可以不参加部组织的考评,由单位签约聘任。
免予考评人员自愿参加应聘资格考评的,可予允许。
第十四条 凡是符合考评条件的下列人员均应填写登记表、提供相关材料:
(一)参加应聘资格考评人员,填写《应聘资格考评申报表》;
(二)免予应聘资格考评人员,填写《免予考评申报表》,分别附交身份证、代表证、委员证、奖励证书、奖状等证件正本复印件;
(三)患疾病、意外受伤、孕产妇、出国等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评人员,填写《延期考评申报表》,附医院证明材料原件、有关出境批件等材料复印件;
(四)按有关规定申请退职、内部提前离退休、艺术岗位转业非艺术工作岗位、放弃参加考评的人员,填写《自愿放弃考评申报表》,附本人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符合部组织考评和单位考核条件因故未参加考评、考核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因伤病半年内不能参加的,需持合同医院或指定医院伤病诊断证明,经核实允许,考评、考核可推迟到伤病愈后指定的时间;
(二)伤病休半年以上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符合离退休和内部离退休条件的,可不再参加考评、考核,可持合同医院或指定医院伤病诊断证明,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退职;
(三)妇女孕期、产期不便参加考评、考核的,考评、考核可允许推迟到产后半年内指定的时间;
(四)因公出国人员,可推迟到回国后一个月内申请考评、考核,不申请者,逾期将根据情况按分流人员或自动离职对待;
(五)因私出国人员,由原所在单位通知本人,假满回国后一个月内申请考评、考核,不申请者,逾期按自动离职处理;
(六)在国内外出人员,由所在单位通知本人,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评、考核,逾期按照人事部人调发〔1992〕18号文有关辞退规定处理;
(七)达到内部提前离退休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申请办理内部提前离退休的,经审核同意,可不再参加考评、考核;
(八)艺术人员本人主动提出转为非艺术岗位工作的,可不参加部组织的考评,由单位按照非艺术岗位要求考核。
延期考评人员填写申报表后,按指定时间参加考评。
第十六条 无故不参加考评、考核的人员,将区别不同情况和情节,分别按照辞退、自动离职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聘期届满转换单位应聘的,须再次参加应聘资格考评;未聘人员允许继续参加年度应聘资格考评,取得应聘资格后可按规定聘任上岗;国内外优秀艺术人才均可参加年度应聘资格考评,取得应聘资格的,可按《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布局结构调整及考评聘任总体方案》及《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人员聘任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由所需单位聘任。

第四章 聘 任 规 则
第十八条 各剧院团在确定内设机构、核定编制、设定岗位、明确职责的基础上,提出单位的聘任方案,报部备案同意,按规定时间顺序聘任。
第十九条 单位聘任的人员,必须经过部考评委员会考评并取得应聘资格以及经单位岗位考核合格。
第二十条 在中直院团聘任人员,不受原隶属单位限制,聘任与应聘双向选择。
第二十一条 现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中央委员的在岗人员,一律由原所在单位或承担原所在单位业务的新组建单位聘任。原已不在岗的人员,可由原所在单位或承担原所在单位业务的新组建单位妥善安置。原单位已撤销,则由部指定单位聘任或妥善安置。
第二十二条 取得应聘资格的人员转到非艺术工作岗位的,应优先聘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业务、后勤等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的聘任,按照下列先后顺序进行:
第一,剧院团中层机构负责人员;
第二,一般管理工作人员及专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民族器乐演奏人员的聘任,在所涉及剧院团中同一时间顺序聘任。西洋器乐演奏人员的聘任,依照本人志愿,在相关剧院团按照下列顺序依次进行:
第一,中国交响乐团;
第二,中央歌剧芭蕾舞剧院;
第三,中国歌剧舞剧院;
第四,中国京剧院。
第二十五条 声乐表演人员的聘任,依照本人志愿,在相关剧院团按照下列顺序依次进行:
第一,中央歌剧芭蕾舞剧院;
第二,中国歌剧舞剧院;
第三,中国交响乐团、中央民族乐团、东方歌舞团、中国歌舞团同一时间顺序聘任。
第二十六条 舞蹈表演人员的聘任,依照本人志愿,在相关剧院团按照下列顺序依次进行:
第一,芭蕾舞演员由中央歌剧芭蕾舞剧院聘任;
第二,其他舞蹈演员在所涉及剧院团中同一时间顺序聘任。
第二十七条 戏曲人员由中国京剧院聘任。
聘任内容、方法以及聘任管理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人员聘任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人 员 分 流
第二十八条 分流人员是指布局结构调整中有行政关系未被聘任的演职员工。机构建制调整,人员实行聘任制所出现编外人员的原因较为复杂,应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措施,妥善分流。
第二十九条 布局结构调整过程中,剧院团原则上不从部系统以外录用、聘用、调入人员,特殊专业的确属急需人才,经部人事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聘任。违反本条规定录用、聘用、调入每一人,征收用人单位三万元人民币,作为分流人员经费使用。
第三十条 部在京其它事业单位需要增加人员,鼓励从剧院团中选择,每接受一名未受聘的分流人员,部一次性核拨给接收单位安置费人民币一万元。
第三十一条 部系统以外单位,安置一名未受聘的分流人员,部一次性核拨给接收单位安置费人民币二万元。
第三十二条 本人愿意应聘,无单位聘任的分流人员办理辞职的,可一次性发给辞职费。发放数额按照本人每一年工龄三千元人民币标准计算,最高不超过三万元人民币。因各种原因拒聘人员办理辞职的,不得享受辞职费,单位可根据人事部人调发〔1990〕19号文有关规定,适当收取培训费。
第三十三条 在国外进修、学习等出国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回单位者,依照国家有关政策以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自收自支的辅导、咨询、培训中心,兴办经济实体,拓宽安置人员渠道,分流人员创办的自负盈亏实体,部给予一定经费扶持。
第三十五条 分流期间申请办理调动、辞职、退职、转业、内部提前离退休、出国的,由原单位按照国家和文化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文化艺术人才中心、文化艺术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为分流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布局结构调整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可进入文化艺术人才中心享受内部待业保障。待业保障金主要由部划拨及单位和个人交纳。发放数额将根据待业者的工龄和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确定,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人员可进入文化艺术人才中心享受内部待业保障:
(一)被辞退的演职员工;
(二)在一定年龄和工龄限制下的未聘人员;
(三)解聘、辞聘终止聘任合同的演职员工。
三十五周岁以上的芭蕾舞专业演员,如单位难以安置,则由单位按待岗人员,资助培训二年。培训后仍难以安置的,可进入文化艺术人才中心享受内部待业保障。
第三十八条 进入文化艺术人才中心的待业人员,应给其创造再就业机会和条件,愿意接受再就业培训的待业人员,可按下列标准掌握培训时间:
(一)五年工龄以下者,可参加一年培训;
(二)五至九年工龄者,可参加二年培训;
(三)十年以上工龄者,可参加三年培训。
经批准参加培训的,培训费标准按每人每年500元人民币报销。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人员可进入文化艺术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
(一)已经离退休由中直院团管理的人员;
(二)按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
(三)按规定办理离退休和内部提前离退休的人员。
第四十条 已经聘任的人员,不按合同规定离岗的,以及解聘、辞聘等不同原因不同形式离岗的,应按聘任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列入布局结构调整期间人员分流范围。

第六章 组 织 保 障
第四十一条 机构建制确定后,由部任命剧院团负责人。根据单位性质、特点、历史沿革,分别确定院团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院团长负责制或其它领导体制。
第四十二条 剧院团负责人由部任命,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剧院团负责人,必须贯彻布局结构调整及考评聘任中的各项政策、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剧院团负责人在任期间在岗的,享受岗位津贴,党政正职月平均300元人民币,党政副职月平均200元人民币。经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每年底一次性发给,不合格者,不得享受。中层负责人的岗位津贴标准,由剧院团自行确定。所需经费均由剧院团自筹。享受岗位津贴后,按规定享受其它的津贴项目照常执行。不担任职务或离岗后,即不再享受岗位津贴。
第四十四条 内设机构中层负责人的聘任,应按不同领导体制,经党组织会议或院(团)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院团主要负责人聘任。内设中层机构党群负责人由剧院团党组织依照有关组织程序决定。
第四十五条 行政、后勤一般工作人员及专业人员,经剧院团聘任委员会考核后,由剧院团按本单位规定程序聘任。
第四十六条 撤销机构建制的单位,由部体改领导小组确定成立临时留守办公室,指定负责人,办理善后事宜。勇进评剧团撤销后,由部视情况,指定单位负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在中直院团跨单位聘任有行政关系的,其行政关系、组织关系、工资关系、人事档案材料,可随同人员变动转移。必须保证档案材料及各种证明材料真实、完整,所缺项目、内容等均由移交单位补全,不得弄虚作假。按无行政关系人员聘任的,不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人事档案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在布局结构调整及考评聘任工作中,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难以达成一致的,由部人事司或仲裁机构负责仲裁裁决、决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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