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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5年5月4日 生效日期1995年5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为了增强两国的友谊,加强在卫生领域的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应乌干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乌干达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政府”)同意派遣第七批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
  中国医疗队将由八名人员组成,其中包括:
  (a)医生五名(内、外、针灸、麻醉和耳鼻喉科各一名)
  (b)翻译、司机、厨师各一名

  第二条 医疗队工作期限为两年,自抵达乌干达之日算起。

  第三条 医疗队的职责包括协助乌方医务人员开展医务工作(验尸除外),进行技术指导,并在医疗实践中交流经验。

  第四条 医疗队工作地点在金贾医院。

  第五条 乌干达政府的义务如下:
  (1)根据乌干达的现行法律规定,向医疗队提供必需的药品器械。
  (2)对医疗队需要从中国进口的药品器械和其它物品免征税款,并为医疗队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3)向医疗队提供住宿、家具、水、电、交通工具、燃料、医疗费和工资。月工资标准为:
  主任医师和医疗队长:相当于200美元的乌先令。
  主治医生:相当于180美元的乌先令。
  其他人员:相当于150美元的乌先令。
  上述费用由乌干达政府按每月底美元对乌先令的官方汇率向医疗队拨付。

  第六条 中国政府的义务如下:
  (1)每年向乌干达政府赠送价值人民币15万元的药品器械。这些药品器械将由医疗队保管使用。
  (2)负责承担医疗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往返乌干达共和国的国际旅费和机场税。

  第七条 在乌工作期间,医疗队将享受乌干达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假日。每工作满11个月,医疗队享有一个月的假期,工资照发。

  第八条 医疗队应遵守乌干达法律和尊重乌干达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争议,将由中乌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医疗队两年(二十四个月)工作期满之日止。
  本协议由双方各自政府授权人于一九九五年五月四日在恩德培签订,用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写成,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乌干达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徐 英 杰         詹姆斯·马昆比
    中国驻乌干达大使      乌干达卫生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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