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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云南省矿产储量统一审批工作报告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云南省矿产储量统一审批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云南省矿产储量统一审批工作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矿产储量统一审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赋予矿产储量委员会的基本职责。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必须由国家进行统一管理,矿产储量由储委代表国家统一审批。国务院专
设的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专设的省矿产储量委员会是法定的两级矿产储量审批机构。经储委统一审批的储量,是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是进行储量统计和办理合法采矿登记的前提,是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有效手段。矿产由勘查进入开发,必须经过矿产储量审批,地矿行
政管理工作,也是针对矿产储量进行管理的。
为了适应矿业开发的需要,现就矿产储量统一审批的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矿产储量统一审批存在的主要问题
省储委成立以来,截至1994年底,共审批供矿山建设设计利用的各类矿产储量勘查报告292份,为我省一大批重要矿山企业建设,城市、工矿企业供水水源地建设,提供了可靠的资源依据,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投资渠道的多元
化,矿产勘查活动的范围扩大了,地下水、地热资源及非金属矿产勘查活动大量增加,需要审批的矿产勘查报告数量大幅度增加,多数地质勘查部门、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主动将勘查报告报送储委审批,主流是好的。但随之而来,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部分矿种的主管部门以“初审意见”代替储委的统一审批。
(二)大量乡镇及私营矿山的勘查报告及其储量尚未纳入统一审批的正常轨道。
(三)部分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自编、自审或以质量鉴定代替勘查报告的统一审批。
(四)部分合同勘查项目,以甲、乙双方凭合同认可或企业业主自行审批取代储委代表国家对矿产储量的统一审批和监督管理。
(五)不少单位施工的地热井、地下水水源地直接提供开发利用,而不提交地热、地下水资源勘查报告报送储委审批。
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说明,矿产储量未经统一审批,一是国家对矿产资源难于掌握信息和进行宏观调控;二是难于将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落到实处;三是难于保证矿产勘查质量,维护矿业投资者的利益,增大投资风险,导致一些矿山因地质工作程度过低,储量数据不可
靠而倒闭,如江城县牛洛河煤矿、红河县大理石加工厂等,致使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建设项目投资蒙受经济损失。
二、进一步加强矿产储量统一审批的意见
为了依法行政,对矿产资源勘查报告统一审批作以下规定:
(一)凡未经储委审批的矿产和地下水勘查储量报告,任何部门不得作为供矿山或水源地建设设计的依据。计划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查设计和批准施工,竣工后不予验收,银行不予贷款,土地管理部门不批准使用土地。
(二)凡以未经储委审批的储量开办矿山的,开办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无与开采规模相适应并经储委审批的矿产勘查资料的,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未办采矿许可证私自动用自审储量的,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凡是勘查部门、矿山企业和工业主管部门自行审批供矿山设计使用的勘查报告(包括矿山改扩建设计使用的勘查、补充勘查报告和储量变化而新编制的勘查报告),必须补办审批手续。未履行统一审批手续而作为矿山建设设计依据的,无矿产勘查资料已投入开发利用的地热资源
、矿泉水、地下水水源地的,有关单位都必须向储委报送勘查报告,补办审批手续。
(四)矿山企业关闭矿山,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及省储委颁发的《云南省固体矿产矿山闭坑地质报告提交、审批暂行规定》办理闭坑手续。无储委批准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有关部门不予批准闭坑。擅自闭坑者,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
责任者予以处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各地各部门执行。以便加强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矿产勘查储量报告的统一审批工作,为矿山建设服务。
云南省矿产储量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199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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