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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发〔1995〕18号文件精神千方百计解决部分群众生活》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 市财政局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外,计划单列企业劳动处:
为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发〔1995〕18号文件精神千方百计解决部分群众生活困难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解决我市困难企业中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有关问题的具体意见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解决部分群众生活困难问题重大意义的认识,各级劳动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把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日程,特别是作为明年元旦、春节前后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全力抓好,确保首都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保证职工工资的正常发放,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拖欠、克扣职工的工资。对有无故拖欠、克扣职工工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单位,劳动监察部门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外,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经济效益
不好的企业,职工工资的发放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最低工资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劳动部门批准后,到开户银行申请开立工资预留户。企业被批准开立工资预留户后,对销售回笼款,银行可根据企业的委托将资金按每人每月240元的
标准转入该户,确保职工最低工资的发放。
三、1996年1月和2月的元旦、春节期间,停产半停产企业,应按不低于本市现行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即每人每月170元发给下岗待工人员基本生活费,对停产半停产企业中双职工下岗待工人员,其家庭人均月生活费低于140元的,按家庭人口数分别补足到140元。所需资
金仍按京劳就发〔1995〕319号文件《关于停产半停产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借支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四、对经市政府主管部门,区、县政府批准进行停产整顿期间的企业职工,由市劳动局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每人每月170元的标准借支基本生活费;对停产整顿企业中家庭人均月生活费低于140元的双职工下岗待工人员,由市劳动局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借支补到140元。借支标
准及手续按京劳就发〔1995〕319号文件规定办理。
五、确保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按月足额发放。所需费用,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按有关规定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统筹的,按原渠道列支。
对已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停产整顿企业,退休费用企业差额负担部分确有困难的,可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借款,保证退休人员按月足额领取养老金。
明年元旦、春节期间,对个别特殊困难企业,退休费用企业差额负担部分如有困难,可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解决,解决不了的,暂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借款。
六、加快大病医疗社会统筹的步伐,凡未按市政府1995年6号令规定参加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必须尽快参加,以解决职工看大病难的问题。企业及上级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在“两节”期间尽可能解决以前拖欠职工的医疗费问题。
七、认真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在全市实施再就业工程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995〕52号),加强政策扶持,结合实施“再就业工程”,促进困难企业职工转变择业观念,多渠道分流安置下岗待工人员。充分发挥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广开生产和就业门
路,以工代赈,从根本上解决下岗待工职工的低收入问题。
八、元旦、春节期间,各级劳动部门都要会同工会深入基层,对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以及停产半停产企业的下岗待工人员进行慰问,对本单位、本地区特困职工摸清底数、建立档案,按统一标准开展送温暖活动,尽可能地帮助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



199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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