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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客运出租小汽车营运管理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维护客运出租汽车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有关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包括在用)有偿使用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已按规定办理在用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手续,并缴交了有偿使用费的客运出租小汽车经营者,应于1995年12月31日前到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领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有关证照及有偿使用标志,并按规定在客运出租汽车上张贴有偿使用标志。违者按城
市客运交通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二、未办理在用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手续的客运出租小汽车,自本通告颁布之日起必须停止营运,并按规定向市客运交通管理处缴回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照及租价表,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缴回出租车牌照。违者,责令其停止营运,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客运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行驶,强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三、未按规定办理出租营运手续的车辆,不得从事出租营运。违者,责令其停止营运,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客运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行驶,强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外地客运出租小汽车进入广州市范围,只准载客进出,不得在市内流动载客营运。违者,责令其停止营运,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客运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行驶,强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五、凡在1992年12月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首次竞投中中标获得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应于1995年12月31日前,持《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书》、《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证》、身份证,到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办理转为永久性使用手续,领取有偿使用
标志。
六、本通告由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七、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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