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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治理乱收费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治理乱收费的通知》(粤府〔1995〕9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市治理乱收费工作组力量。治理乱收费工作组人员以市物价局为主,市监察、财政和审计局抽调人员参加。工作组的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在市清理整顿“三乱”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市治理乱收费的组织、协调、检查和具体实施工作。联系电话3368768。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直属单位也要尽快成立“治理乱收费工作组”,并分工一名领导同志亲自抓治理乱收费工作。
二、治理乱收费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市负责治理市直属单位的收费;各区、县级市负责治理本区、县级市的直属单位、镇、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收费。
三、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收费单位,必须对现行各种收费全面进行清理,按省政府的规定认真整改,并如实填报,将治理收费情况上报市治理乱收费工作组。清理填报的具体要求,由市治理乱收费工作组另行通知。
四、各地区撤销和纠正的收费项目,要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并相应取消原收费文件。
五、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属单位要针对本地区本单位在治理乱收费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制定收费管理措施,完善各项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做到依法管理,依法收费。

关于深入治理乱收费的通知

粤府〔1995〕9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自1990年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进行清理以后,我省制定了条例及一系列规章,使收费管理逐步走上了法制轨道,乱收费现象得到了遏制。但近年来乱收费的现象又呈增加趋势,直接影响我省经济环境,成为人民群众关心的一个大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治理乱
收费的各项政策和措施,保持良好的社会和经济环境,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一次治理乱收费的行动。现通知如下:
一、目标与要求
这次治理乱收费总的目标是:通过治理,坚决刹住乱收费不正之风,切实减轻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负担,严格依法管理收费行为。具体要求是:
(一)清理整顿收费项目,取消各种不合法的收费。
1.对现行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重新核定。凡收费依据不充分的项目坚决取消;收费项目繁杂、交叉重复的予以合并;收费范围过大、标准偏高的予以调整降低。
2.凡未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各市、县政府自定的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或纠正。
3.行政、司法机关办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外,一律不得收费。
(二)强化收费管理,健全收费管理体制,规范收费行为。
1.各种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强制性、垄断性、公共福利性和经营服务性的收费,均由省物价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统一政策,按分工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2.制止乱收费牵涉面广,难度较大,必须各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省政府决定成立“广东省治理乱收费工作办公室”,作为“省清理‘三乱’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人员以省物价局为主,从财政、审计、监察等省直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全省治理
乱收费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制定具体措施。各市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县要成立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建立起以政府及部门行政首长为主的层层管理责任制,明确各自行政责任,建立和健全收费法规管理体系,用法律和规章规范收费行为。
3.完善收费社会监督机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收费一律实行“两证、一票、一卡”和“收支两条线”制度。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增加收费管理的透明度。
二、步骤和方法
这次治理乱收费分三个阶段进行,时间从现在起至1996年上半年。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今年12月中旬以前,各地要层层进行广泛动员、宣传和部署,让政府治理乱收费的决心家喻户晓。各新闻单位要做好舆论宣传和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公布投诉电话和地址,接受企业、群众监督和举报。
第二阶段,自查自报自纠阶段。1996年第一季度末以前,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自行清理、取消或纠正各种不合法收费项目,并提出现有合法收费项目的合并、调整、取消或保留的意见,逐级上报。各市政府和各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治理乱收费工作办公室。各级事业单位(包括
行政、司法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所属各服务机构),要对本身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自查,在限期内报同级政府治理乱收费工作办公室审定,逾期不报的视为非法收费。
第三阶段,检查审查整改阶段。1996年上半年,各级政府要组织物价、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若干工作组,重点检查下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乱收费是否在限期内改正。对查出的乱收费行为,除由物价检查机构给予经济制裁以外,对政府和部门负有行政责任的行政首长按
规定进行行政处分。同时审定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并对现有各种合法收费管理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革。
从现在至明年上半年治理整顿期间,除国家决定出台的以外,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



199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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