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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短绒市场监督管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棉短绒市场监督管理问题的请示》(〔95〕晋工商市字第44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棉短绒管理的政策问题,我局已在工商市字〔1995〕第208号文件答复河南省工商局的请示(见附件)中予以答复,请参照该文件精神执行。
二、关于对经营棉短绒行为定性的问题,依照国家对棉短绒的管理规定,不宜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处理。



199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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