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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加强房地产固定交易市场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各区(县)房管局,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崇明县建设委员会,各房地产固定交易市场: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固定交易市场建设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机制,对本市房地产固定交易市场建设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设立房地产固定交易市场,须向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报交易市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房屋土地使用证明,管理人员资格、注册资金证明,以及场内管理规章制度。属共同举办房地产固定交易市场的,还要同时提交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查
批准。
二、设立房地产固定交易市场,必须具有固定的场所,明确宗旨和组织章程,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房地产固定交易市场的主办单位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承担对市场的日常管理和安全责任,并建立公平交易的有效制度,对进场单位的管理和自营经营的目标应严格区分。
三、房地产固定交易市场的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交易、置换、代购代销,委托代办与房地产有关的业务(包括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物业管理,房屋修缮等),提供与房地产相关的信息和从事房地产有关中介代理及经核准的工商登记所确定的范围。房地产固定交易场所必须具备5名
以上取得《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四、进入房地产固定交易市场设点的各个单位,必须是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或经工商注册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进场从事中介业务的人员须具有《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并应向客户出示,同时具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进场单位,还
要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申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五、房地产固定交易市场应建立完备的信息制度,要提供各种可供预、销售的商品房项目,租赁房屋信息,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信息以及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法律文字信息等。必须建立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联网的电脑信息系统,联网后取得信息共享权。
六、建立房地产固定交易市场年度检查考核制度。各房地产固定交易市场须在每年年底之前向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书面报告各类房地产交易总量,交易额,进场单位个数,专业人员,交易人员变动情况,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根据各固定交易市场的运营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准予经营。
七、各房地产固定交易市场举办的各类展示会、交易博览会、展销会等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在各类房地产展示会、交易博览会、展销会等举办前三个月内向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备案。
八、各类房地产固定交易市场和各进场交易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自觉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对违反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进场单位、个人,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将分别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不善、管理不严的固定交易市场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责
其限期整顿,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199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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