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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费的函
北京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迅速核定供暖管理费收费标准的函》(京房暖字(1995)第577号)收悉。根据市政府《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1994年第15号令)中第八条第八项供暖单位“按照规定向市、区、县供暖办缴纳供暖管理费”的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从今年采暖
季开始,按照规定市、区、县供暖办公室对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收取供暖管理费。
供暖管理费应执行京财综(1994)941号文件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具体收费标准及规定另文下达。



199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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