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待业保险缴费问题给安徽省劳动厅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安徽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劳就字[95]第36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是否包括企业使用的农民合同制工 工资总额的问题,《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待业保险费......最多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

其中企业“全部职工”,按照国家统计局劳动统计指标解释,是指由本单位支付工资的所有职工。因此,企业全部职工工资额额应包括企业使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本规定不适用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农民合同制工人暂不纳入待业保险范
围,不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二、关于地方政府是否可以适当提高企业缴纳待业保险费的标准问题。按《规定》要求,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1995年9月27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