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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关于部分国有重点煤矿减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通知
地质矿产部、财政部



煤炭工业部:
你部《关于解决国有重点煤矿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及计费对象等有关政策问题的报告》(煤财字〔1995〕第18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部分国有重点煤炭矿山企业减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减征对象:亏损严重的国有重点煤炭矿山企业。具体由矿山企业按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征收部门核定后报送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由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批准后报送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备案。
二、减征幅度:不超过应征额的40%。
三、减征期限:自1995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
四、经批准予以减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山企业,其已缴纳的超过经批准减征后应征数额的部分,可在今后应征收的费额中抵减。



1995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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