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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服务费和房屋修缮人工费等收取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




根据市政府《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59号〕的规定,现就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服务费和房屋修缮人工费等收费标准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1995年住宅管理费:
多层住宅每户每月3~5元,由房屋业主支付;
高层住宅每户每月5~10元,由房屋业主支付。
二、1995年电梯、水泵运行费:
高层住宅电梯、水泵运行费用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0.50元,房屋业主直接支付0.10元,0.40元在住宅修缮基金中列支。
三、非居住房屋管理费:
营业用房按营业用房租金的25%计算,由房屋业主支付。
办公用房按办公用房租金的25%计算,由房屋业主支付。
四、服务费暂按以下标准收取:
1.保洁服务费,住宅每户每月3~6元,由房屋住户支付;非居住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2~0.5元/月计算,由房屋使用人支付。
2.保安服务费,住宅每户每月3~6元,由房屋住户支付;非居住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2~0.5元/月计算,由房屋使用人支付。
3.保洁、保安服务费的收取,应根据住宅区域的实际情况,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管理组织或业主代表协商,在上述规定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订立相关服务制度。保洁、保安服务费应实支实收,合理分摊,无此服务项目的,不得收取此项服务费。
五、公有住宅售后房屋修缮人工费:
凡修理项目定额工时在2工以上的,按《房屋修理工程预算定额》计时,定额工时在2工以下的,按实做工时计收,在1小时以内的,按1小时计收,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的,以2小时计收。人工费每小时5元。2工以下修理项目人工费和电梯、水泵修缮、保养费详见附件(略)。





199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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