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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做好国际救灾援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最近,一些地方发生自然灾害后,未经批准,擅自向境外通报、夸大灾情,寻求援助。接待境外赴灾区考察人员时,大吃大喝,铺张浪费,在境内外造成了极其不良的影响。国务院领导对此非常重视,要求民政部向各地重申有关规定,制止混乱现象,使接受国际救灾援助工作有序地进
行。为此,现就争取和接受国际救灾援助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不得自行向境外通报灾情。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民政部、经贸部、铁道部《印发〈关于在接受国际救灾援助中分情况表明态度的请示〉的通知》(民〔1988〕农字28号)精神,从严掌握对外发布灾情的渠道。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对外通报灾情纪律,未经民政部批准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对境外(包括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国际新闻机构,港、澳、台地区及其他境外组织和个人)通报灾情。荒情一律不得对外提供。
二、发布灾情必须实事求是。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查灾、计灾、核灾工作,提高灾情发布的准确性。各地经批准后发布的灾情,应以实际情况为根据,客观、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夸大灾情。在通报灾情的同时,要客观、全面宣传党和政府、解放军及灾区群众在抗灾救灾工作中的
成绩。
三、各地不得擅自联系、申请国际救灾援助。未经民政部批准,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主动呼吁、申请国际救灾援助。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个人主动给予灾区的人道主义救灾援助,如无政治、经济、宗教目的或其它附加条件,各地可自行接收,但须逐级上报至民政部备案。
四、要按规定从俭接待境外赴灾区考察人员。如需境外人员赴灾区考察、求援,邀请单位应将所邀人员的身份、背景、所赴地区等有关材料报民政部,经批准后再赴灾区。接待境外人员要有礼有节,言行谨慎,遵守外事纪律。要有计划、有针对性,确定好路线,选择好地点。吃、住、
行都要从俭,严禁大吃大喝,铺张浪费,赠送贵重物品。不准安排观光游览,如外方提出要求,应婉拒或请其费用自理。各地向外方提供的材料、影像制品必须经过审查,并逐一登记备案。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国际救灾援助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解释国际救灾援助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按规定办事。对违反本通知精神的行为,要坚持予以纠正,及时消除不良影响。



199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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