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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请转发《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问题的通知》的函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
最近,据有的代理经办行反映,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对其代理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的利息收入在当地缴纳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国家开发银行所得税、营业税均实行由总行集中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的办法,并由总行向财政部申请从中央总金库退付税款。
为了使代理经办行掌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所得税的规定,请协助尽快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7号文件转发至所属经办我行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问题的通知

(1995年7月27日 财税字〔1995〕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金融体制改革,促进国家政策性银行的发展,根据国务院组建国家政策性银行的文件精神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现对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的缴纳及返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性银行营业税的缴纳及返还
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已缴纳的营业税的返还,原则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已集中缴纳的营业税,由其向财政部业务主管司提出返还营业税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由财政部留存),经财政部核准后,在一个月之内,开具“收入退还书”,从中央总金库退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及其以下机构缴纳的营业税,统一由其省级分行集中缴纳,并由其省级分行向同级财政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提出退税申请,经核准后,在一个月之内开具“收入退还书”,从地方金库退付。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协助此项工作。
二、政策性银行所得税的缴纳及返还
根据政策性银行的实际情况,对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企业所得税暂实行由总行集中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的办法。
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已缴纳所得税的返还,原则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办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199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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