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财综字(1995)105号文《关于做好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缴财政时,统一使用由财政部门印制的一式五联“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缴款书”(见附件2)。该缴款书第一联:经缴款单位开户银行受理盖章后,作缴款单位的回执;第二联:由缴款单位开户银行审查预留银行印鉴和财政机关是否签章,无误后,作
据以记帐的付款凭证;第三联:财政机关开户银行据以记帐的收入凭证;第四联:由收入机关开户银行收妥后作收帐通知交收入机关;第五联:由缴款单位填制凭证后留存,俟取得第一联缴款回执后,由缴款单位寄给收入机关留作存查。
二、各缴款单位在各级财政部门领到“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缴款书”后,应按填制凭证的要求认真填写各项内容。各开户银行应按银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对凭证进行审查。
三、缴款单位应将填制的缴款凭证一至四联,于当日最迟不超过次日,送其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第五联凭证俟取得开户银行的回执后寄给收入机关。
四、缴款单位开户银行在审核受理缴款单位提交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缴款书”时,除按规定审核第二联是否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外,还须审核第一、二两联上是否加盖“北京市财政局国有住房收入专用章”,未按规定盖章的,应拒绝受理。

附件: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工作的通知财综字〔1995〕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以及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切实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地上缴财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含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下同)是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征收机关,必须按照财政部(94)财综字第138号和财综字(1995)32号、36号文件的要求,抓紧、抓好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清理和收缴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财政部。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要求出售国有住房的单位按规定比例上缴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不允许任何部门或单位截留应上缴财政的售房收入。对拖延不交、擅自挪用应上交财政售房收入者,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三、各经办银行收到缴款单位提交的由财政部门开具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一般缴款书”或“专用缴款书”后,应及时、足额地将上缴财政的资金划帐、入库。对违反规定者,按占用财政性资金和违反银行结算纪律处理。
四、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收缴工作,做好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的划款、转帐和入库的监督检查工作。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1995年6月14日



1995年9月5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