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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和《出租房屋户》标牌工本费的复函
北京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
你局京公户办发字(95)3号“关于申请收取《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和《出租房屋户》标牌工本费许可证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收取牌证工本费。《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每证10元,《出租房屋户》标牌每个10元。
《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和《出租房屋户》标牌收费应纳入预算管理,具体规定按京财综(1994)941号文件执行。
各公安派出所须持本复函到所在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199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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