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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给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生活补贴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保障企业离休干部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常委会议(〔1995〕第11次)精神,省政府决定给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生活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给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生活补贴的原则。
为切实解决企业离休干部收入偏低的问题,参照1993年10月以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体干部增加离休费的幅度,按参加革命工作时期和原职务级别,适当增加企业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国家有明确规定时予以冲销。离休时仍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企业离休干部和
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集体转制为企业的离休干部,先按国家统一政策套入企业同类人员工资标准,再增发生活补贴。
二、给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生活补贴的标准。
(一)正厅级(或相当于正厅级)离休干部,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3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28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260元。
(二)副厅级(或相当于副厅级)离休干部,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25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23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210元。
(三)正处级(或相当于正处级)离休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2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170元。
(四)副处级(或相当于副处级)离休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1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120元。
(五)正科级及其以下的离休干部每月增加100元。
三、离休时仍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企业离休干部和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集体改制为企业的离休干部增加生活补贴的办法。
对这部分企业离休干部,首先,可将其离休时的基本工资标准按吉林省劳动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改行企业工资问题的通知》(吉劳薪字〔1993〕1号)第六条规定,套入企业同类人员工资标准,作为新的基本离休金标准;然后,以新的基本离休金标准为基础,按国家
和省有关文件规定重新计算出应该增加后的待遇;最后,以新的基本离休金标准和重新计算出的增加后的待遇为基础,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标准增加生活补贴。
四、经费渠道。
给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生活补贴所需经费,凡是参加养老金社会统筹的由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养老金社会统筹的由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五、审批权限。
这次给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生活补贴的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公司具体负责。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吉劳险字〔1995〕4号文件规定的审批管理权限,负责增加离休待遇标准的审批工作。对于参加养老金社会统筹的,由社会保险公司负责待遇标准
的复核并纳入社会统筹管理;对于未参加养老金社会统筹的,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由离休干部原单位负责支付工作。
六、认真解决企业离休金拖欠问题。
各级政府要督促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部门,保证按时足额拨付和发放离休金。对原来拖欠的,要限期补发。对于未按省政府吉政发〔1994〕27号文件规定执行而拖欠的离休金,应于今年10月1日前补发,最迟也要在今年年底前补发。特殊困难企业拖欠离休金问题,
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帮助企业研究解决,以保证企业离休干部的基本生活。
七、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工作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做好企业老干部工作和离休干部的生活保障工作。要把这次增加生活补贴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采取积极稳妥、
扎实有效的措施抓紧抓好。
八、增加生活补贴(包括本通知第二条中部分企业干部按新的基本离休金标准重新计算出的应该增加的待遇)从1995年7月1日开始执行。
九、本通知所称企业离休干部包括城镇非国有企业中的离休干部。城镇非国有企业均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十、增加生活补贴中的政策性问题,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199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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