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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以及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切实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地上交财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含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下同)是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征收机关,必须按照财政部(94)财综字第138号和财综字〔1995〕32号、36号文件的要求,抓紧、抓好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清理和收缴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财政部。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要求出售国有住房的单位按规定比例上交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不允许任何部门或单位截留应上交财政的售房收入。对拖延不交、擅自挪用应上交财政售房收入者,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三、各经办银行收到缴款单位提交的由财政部门开具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一般缴款书”或“专用缴款书”后,应及时、足额地将上交财政的资金划帐、入库。对违反规定者,按占用财政性资金和违反银行结算纪律处理。
四、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收缴工作,做好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的划款、转帐和入库的监督检查工作。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1995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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