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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精神,省人民政府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做了规定,请你们按照省政府的规定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标准,报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公布,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月125元 (每日5.81元);
(二)每月140元 (每日6.51元);
(三)每月160元 (每日7.44元);
(四)每月180元 (每日8.37元)。
199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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