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的通知/及标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县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了完善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若干费额标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经市人民政府1995年4月24日第16次市长办公会议决定,调整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现将调整后的《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
一、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费额标准。
二、费用种类及其标准:
(一)房屋拆迁管理费。
1、费额标准: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计收;
2、收费单位:由区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拆迁人收取;
3、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按《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履行其法定职责,不再另行收费(包括各种证照、表报、公告等工本费用)。
(二)委托代办拆迁服务费
1、费额标准: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计收;
2、收费单位:由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代办拆迁单位,向委托的拆迁人收取;
3、委托代办拆迁服务费费额标准是最高限价,拆迁人与代办拆迁单位可在此幅度内商定具体的费额;
4、委托代办拆迁的具体内容以及拆迁人与代办拆迁单位的其他权利、义务,应当通过签订委托代办拆迁合同予以明确。但代办拆迁应当包括对被拆迁房屋(含附属物)及其所有人、使用人进行调查摸底、拟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动员拆迁、代办草拟或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组织实
施等基本内容。
(三)房屋评估费,执行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四)城市房屋评估标准按附件一执行。
(五)房屋拆迁偿安置建筑安装工程先进集体、房屋综合造价和商品房价(基准价格)按附件二所列标准执行。
(六)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提前搬迁壮大费按附件三所列标准执行。其中的搬家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固定安置的发一次,临时过渡的发两次。
(七)房屋装饰物不能自行拆除的,经市或区市县具有房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专业机构按照重置人体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后,由拆迁人对房屋装饰物的所有人给予补偿。

(八)电话迁移费:由拆迁人按电信部门规定的迁移费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固定安置的发一次,临时过渡的发两次。
(九)被拆迁人单独安装的水电总表由其自行联系拆除,由拆迁人按供水、供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一次性给予全额补偿。
(十)被拆迁人原有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由拆迁人恢复安装,不另行收费。拆迁时不再补偿。
本条第(四)、(五)、(六)项费额标准,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可下浮20%以内执行,其他区市县可下浮30%以内执行。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送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备案。
三、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申请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行赁证收费,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本费额标准需调整变动时,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五、本费额标准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重府发「1993」47号文规定的新标准实施当月起,住宅的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县费按新标准执行;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按新标准执行;经济损失补助费按新标准费额减去已发补助费之差除以过渡期限(月),再乘以剩作过渡期
限(月)予以补发。
六、本费额标准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重庆市城市房屋评估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
│序号│房屋结构│房屋等级│重置价格│序号│房屋结构│房屋等级│重置价格│
├──┼────┼────┼────┼──┼────┼────┼────┤
│ │ │ 甲 │高层720 │ │ 甲 │ 260 │
│ │ │ │多层480 │ ├────┼────┤
│ 1 │ 钢混 ├────┼────┤ │ 木柱 │ 乙 │ 180 │
│ │ │ 乙 │高层660 5 │ 穿逗 ├────┼────┤
│ │ │ │多层440 │ │ 丙 │ 120 │
├──┼────┼────┼────┤ │ ├────┼────┤
│ │ │ 甲 │高层660 │ │ 丁 │ 80 │
│ │ │ │多层440──┼────┼────┼────┤
│ │ ├────┼────┤ │ │ 甲 │ 200 │
│ │ │ 乙 │高层580 │ ├────┼────┤
│ 2 │ 砖混 │ │多层400 │ │ 乙 │ 160 │
│ │ ├────┼────┤ 6 │砖条夹土├────┼────┤
│ │ │ 丙 │ 340 │ │ │ 丙 │ 120 │
│ │ ├────┼────┤ │ ├────┼────┤
│ │ │ 丁 │ 280 │ │ │ 丁 │ 80 │
├──┼────┼────┼────┼──┼────┼────┼────┤
│ │ │ 甲 │ 360 │ │ │ 甲 │ 160 │
│ │ 砖柱 │ 乙 │ 320 │ │ │ 乙 │ 120 │
│ 3 │ 砖墙 │ 丙 │ 260 │ 7 │ 捆 绑 │ 丙 │ 80 │
│ │ │ 丁 │ 180 │ │ │ │ │
├──┼────┼────┼────┼──┼────┼────┼────┤
│ │ │ 甲 │ 260 │ │ │ 甲 │ 120 │
│ 4 │ 石造房 │ 乙 │ 200 │ 8 │ 土 墙 │ 乙 │ 90 │
│ │ │ 丙 │ 100 │ │ │ 丙 │ 60 │
├──┼────┴────┴────┴──┴────┴────┴────┤
│ 备 │1、本标准重置价格是按本市平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测算确定的。 │
│ │2、房屋结构、等级、成新按照房屋评估规范确定。 │
│ 注 │3、房屋建筑在九层以上(含九层)的为高层建筑。 │
└──┴────────────────────────────────┘
附件二: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房屋综合造价、
商品房屋价格(基准价格)标准

单位:每平方米
┌──┬────┬────┬──────────────────────────┐
│序号│费用名称│房屋结构│ 费 额 标 准 │
├──┼────┼────┼──────────────────────────┤
│ │建筑安装│钢 混│高层660-720元 多层440-480元 │
│ 1 │ ├────┼──────────────────────────┤
│ │工程造价│砖 混│高层580-660元 多层400-440元 │
├──┼────┼────┼──────────────────────────┤
│ │房屋综合│钢 混│高层800-1200元 多层600-800元 │
│ 2 │ ├────┼──────────────────────────┤
│ │造 价│砖 混│高层700-900元 多层500-700元 │
├──┼────┼────┼──────────────────────────┤
│ │ 商品房 │钢 混│高层1500-2500元 多层1200-1800元 │
│ 3 │ ├────┼──────────────────────────┤
│ │ 造 价 │砖 混│高层1400-2000元 多层1000-1300元 │
└──┴────┴────┴──────────────────────────┘
附件三: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搬家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经济损失
补助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标准
┌───────┬────┬────────────────────────┐
│ │ │ 费 额 标 准 │
│ │适用拆迁├──────┬─────────┬───────┤
│ 费 用 名 称 │ │ │ 江北区、南岸区 │ │
│ │条例范围│ 渝 中 区 │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其他区、市、县│
│ │ │ │ 大渡口区、北碚区 │ │
├───────┼────┼──────┼─────────┼───────┤
│ 搬家补助费 │第43条│300元/户│250元/户、 次 │200元/户次│
│ │ 第一款 │ 、次 │ │ │
├───────┼────┼──────┼─────────┼───────┤
│ │ │1-4人户每户 │1-4人户每户每月150│1-4人户每户每 │
│ 临时安置 │第45条│每月200元;4 │元;4人以上户,每增 │月60元;4人以 │
│ │ │人以上户,每 │加一人每月增加20元│户,每增加一人 │
│ 补助费 │第(一)项│增加一人每月│ │每月增加20元. │
│ │ │增加20元. │ │ │
├───────┼────┼──────┼─────────┼───────┤
│ │ │商业、办公、│商业、办公、业务用│商业、办公、业│
│ │第43条│业务用房20元│房: │ 用房:10元/平│
│ 搬迁补助费 │ │/平方米.每次│ 20元/平方米.每次│方米.每次 │
│ │ 第一款 │生产用房 │生产用房: │生产用房:15元/│
│ │ │40元/平方米.│ 30元/平方米.每次│平方米.每次 │
│ │ │每次 │ │ │
├─┬─────┼────┼──────┼─────────┼───────┤
│经│过渡期1年│ │ │ │ │
│济│以内(含)│ │200元/平方米│ 150元/平方米 │80元/平方米 │
│损├─────┤ ├──────┼─────────┼───────┤
│失│1年以上2│第45条│ │ │ │
│补│年以内(含)│ │350元/平方米│ 250元/平方米 │150元/平方米 │
│助├─────┤ ├──────┼─────────┼───────┤
│费│2年以上3│第(三)项│ │ │ │
│ │年以内(含)│ │500元/平方米│ 350元/平方米 │250元/平方米 │
│ ├─────┤ ├──────┼─────────┼───────┤
│ │3年以上的│ │700元/平方米│ 450元/平方米 │350元/平方米 │
├─┴─────┼────┼──────┼─────────┼───────┤
│ 提前搬迁 │第43条│住宅:20元/日│ 住宅:20元/日 │住宅:10元/日 │
│ │ │非住宅:4元/ │ 非住宅:4元/ │非住宅: 2元/ │
│ 奖励费 │ 第二款 │每平方米.日 │ 每平方米.日 │ 每平方米.日│
└───────┴────┴──────┴─────────┴───────┘






1995年5月5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