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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几年,一些地区和部门放松了对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和调控,有的违反规定坐支套取现金乱发奖金和津贴、补贴,出现了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快于生产和经济效益的增长,工资外收入增长过猛的现象,如不及时纠正,势必影响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
和省人民政府意见,现将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都要认真抓好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实行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审批制度。从现在起,我省范围内所有企业(含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一律纳入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管理范围,企、事业单位以各种名目发给职工个人的钱物、有价证券,一律纳
入工资总额管理。所有企业都要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自行取消了《手册》的地方,应尽快恢复。《手册》统一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发放。
二、企、事业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帐户,一切工资性的现金支出只能通过该帐户支取。各企业单位支取工资,必须凭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手册》到开户银行支取,不得以其他手段套取或坐支现金发奖金和津贴、补贴。劳动部门核定的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数为银行
对企业现金发放的控制指标之一,银行要按《手册》监督各单位的工资性现金支付,对《手册》核定计划之外的,一律拒付。
三、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来源的调控管理,规范工资来源渠道。各类性质的企业,都要按照“两低于”(即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的原则确定工资。经批准为股份制企业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试点的企业,其工资
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也必须经过劳动、财政和税务部门核定。企业根据劳动、财政和税务部门核定的两个基数,按照“两低于”原则自行确定提取工资的比例。工资总额基数大于经济效益基数的企业,提取工资的比例应小些。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劳动、财
政和税务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基数、浮动比例提取工资,经济效益下降或发生亏损时,必须按照核定的浮动比例扣减应提工资。实行工资总额包干使用的企业,不得突破劳动、财政和税务部门核定的包干工资总额计划数。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有条件的应按照劳动部、国
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劳薪字〔1991〕46号)规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不具备工效挂钩条件的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以及私营企业,按照“两低于”原则,根据企业上缴国家税金和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情况
,提出工资增长计划,经市、县(区)劳动、税务部门审核认可后执行。“三资”企业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工资总额增长计划,按办理工商登记部门的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税务部门审核后执行。
企业除按劳动、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办法提取工资总额外,不得从其他渠道再提工资和奖金。亏损企业未完成扭亏计划的不得增加工资和发放奖金。欠税企业不得兑现承包奖。
四、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决定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凡个人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由发放单位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惩处。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检查工作。
五、任何单位承包奖的发放,其完成承包经济指标的数据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审计核定。对未经核定而乱发承包奖和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单位,要严肃查处,追究企业经营者的责任。
六、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的主要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工资总额调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认真制订、落实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措施,使本地区、本部门工资总额增长不超过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增加值)、工资利税率、资金利税率的增长,职工平均工资的
增长不超过全员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对不履行职责,放松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要组织计划、劳动、财政、税务、审计、统计、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认真抓好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工作。劳动部门要积极加强统计跟踪,信息反馈,及时分析本地区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总额增长情况,对本地区企业执行国家工资法规、政策的情况,要严格监督检查,发现
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省劳动厅汇报。



199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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